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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疾病患者住院时摔伤 医院赔她24万

2012-12-26 1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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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法院认为精神疾病患者没有民事行为能力医院虽不是监护人但应承担部分监护责任早报讯青岛一名精神疾病患者在外地一家精神病医院住院期间,大腿骨折,患者家属将医院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38万余元。法院最终判决,精神病院赔偿

  法院认为精神疾病患者没有民事行为能力 医院虽不是监护人但应承担部分监护责任

  早报讯 青岛一名精神疾病患者在外地一家精神病医院住院期间,大腿骨折,患者家属将医院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38万余元。法院最终判决,精神病院赔偿患者24万余元。昨天,记者从患者的代理律师处获悉,医院方面没有上诉,赔偿款项已经到位。

  住院突骨折

  李女士家住延安三路,今年50岁,患有精神分裂症。2006年在家人的安排下,她来到贵州省一家精神病医院接受治疗。住院一个月后,家人突然接到医院通知,李女士大腿骨折,家人马上把她送到其它医院治疗腿伤。

  在经过近一年的治疗后,李女士逐渐能够下床走路并出院,花费医疗费、护理费等6万余元。出院后不久,李女士又被查出胸腔积液,再次进入医院治疗。出院后六个月,因治疗期间形成的关节功能障碍和肌力降低,李女士生活不能自理,只能由家人进行护理。

  经相关部门鉴定,李女士骨折是由强大外力撞击造成的,构成八级伤残,而且需要进行后期治疗。胸腔积液与骨折手术后长期卧床等有因果关系。

  “医院作为暂时的监护人,不仅没有尽到治疗、照顾李女士的义务,还让她骨折。受伤后,医院交了治腿伤的住院押金后就不管了。”作为李女士的法定代理人,李女士的姐姐将医院起诉到当地法院。

  医院辩称,李女士住院期间受到损伤,属于意外伤害,医院不应承担责任,至少不应承担全部责任。

  精神病医院责任大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女士是精神疾病患者,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李女士到精神病医院住院,双方构成医疗服务合同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精神病人住院期间,医院应当承担监护职责,因此医院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综合考虑,法院判决医院承担80%的责任。

  山东正航律师事务所的李秋航律师介绍,当精神病人办理了住院手续后,医院的一系列合同义务以及监护责任的转移就产生了,包括特定的监护义务。医院虽不是监护人,但负有监护的职责,医院应对患者的生活料理、人身安全等方面予以保障。通常情况下,精神病人入院后实行封闭式管理,其它单位和个人不具备对该病人实际监护的条件,医院既然同意接收精神病人入院,就意味着它同意承担必要的、原由监护人承担但因病人入院后无法承担的监护责任。

  当然,这并不意味着医院完全取代了监护人的地位,也不意味着医院一定要对发生的所有事件承担全部责任,监护人也应承担部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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