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咨询】
2015年1月份,我丈夫因颈部出现肿块并疼痛,到兴国县某医院就诊,医生通过彩超检查,诊断为“淋巴结肿大待查:淋巴结核?”,并建议手术切除,切下标本后再进一步化验确诊。我丈夫同意了。于几天后做了手术,手术后切下的淋巴结病理检查结果是,淋巴结核。医生做了抗结核治疗,开了药,叫他按时吃,并定期复诊。手术后我丈夫按时吃药,并到医院复诊,医生都说没什么。
今年8月份,感觉淋巴结又增大了,而且很多,其他地方也有了。村理的医生告诉我丈夫说:这不太对劲,怎么切了还长起来?你还是到大医院去做个病理穿刺活检。8月中旬,我丈夫到赣州市人民医院做了淋巴穿刺活检,结果是:非霍奇金淋巴瘤!后来我知道这个病就是癌,或叫恶性肿瘤。我丈夫的情绪特别不好,我们怀疑是兴国医院误诊,就去兴国医院要了当时切下的淋巴结标本,送去赣州肿瘤医院重新做病理检查,结果也是非霍奇金淋巴瘤。我们还不肯定,又拿着标本到广州的肿瘤医院做病理,结果也是非霍奇金淋巴瘤。这说明医院当时做病理检查做错了,把非霍奇金淋巴瘤当成淋巴结核来治,耽误了时间。请教赖律师,兴国医院有责任吗?有多大的责任?我们能得到赔偿吗?
【律师回复】
这是一个明显的误诊,其他两家医院用原来切下的淋巴结检查都是非霍奇金淋巴瘤,且七月份穿刺活检也是非霍奇金淋巴瘤,说明你丈夫诊断非霍奇金淋巴瘤已经没有问题,也就是说可以确诊非霍奇金淋巴瘤,而且2015年1月份你丈夫在兴国医院做手术时就应该确诊的,是医院病理科的医生检查不认真负责导致当时未确诊,耽误了八个多月的治疗时机,增加了后面的治疗难度,降低了治愈率(5年、10年存活率)应当负赔偿责任。
赔偿的项目应该包括:1、误诊后误治的费用;2、部分后续治疗费(应当按责任比例承担);3、适当的精神抚慰金。我认为医院应当承担的后续治疗费部分会较难计算,耽误8个多月的治疗时间肯定会增加治疗的难度、增加治疗的费用、和降低治疗的效果,也就是说8个月前开始治疗与现在开始治疗的结果肯定是不同的,8个月前开始治疗的效果会更好,但具体会“好多少”,5年、10年生存率会降低多少?治愈率会降低多少?以目前的医学水平是不能做出准确的判断的,这应当由法院酌情判决,或与医院协商医院应承担的后续治疗费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