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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女子激光祛斑惨变疤痕脸 美容院赔17万多

2014-09-29 1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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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在不具备医疗美容资质的情况下,通州一美容会所擅自为吴女士进行祛斑治疗,造成她面部毁容,构成八级伤残。3·15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前夕,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维持一审的终审判决,被告美容会所业...

  在不具备医疗美容资质的情况下,通州一美容会所擅自为吴女士进行祛斑治疗,造成她面部毁容,构成八级伤残。“3·15”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前夕,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维持一审的终审判决,被告美容会所业主金某赔偿原告吴女士各项经济损失合计17万余元,返还美容费2000元。

  随着年龄的增长,已过不惑之年的吴女士面部出现了几个明显的黄褐斑,她为此烦恼不已。 2012年10月,她与一家美容会所签订一份祛斑协议。业主金某在协议上承诺“若吴女士出现没做干净的,可免费再次操作”“吴女士在遵守顾客须知的前提下,院方承诺10天左右斑痂掉落”“若3年内再有斑长出来,不收任何费用,直到做好为止”,费用共计6800元。当天,吴女士预付2000元。

  此后,吴女士按金某要求做了E光、补水、激光等祛斑项目,但数月后,效果并不明显。 2013年1月4日,金某改用药水为吴女士提取面部黄褐斑。不久,吴女士面部出现灼痛发红,脱皮结疤后又出现了凹陷。在吴女士交涉之下,金某承诺3-6个月后恢复完好,否则愿承担一切责任。同年7月,吴女士去医院就诊,被诊断为颞、颧、面部疤痕(增生期)。2013年7月19日,吴女士申请伤残鉴定,鉴定意见认为,吴女士面部疤痕形成系美容会所涂药物不当,致面部形成大片不规则瘢痕,致残面积超过30平方厘米,评定为人损八级伤残。

  当地卫生部门经检查发现,为吴女士开展祛斑治疗的美容会所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遂对业主金某作出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行政处罚。为赔偿问题,吴女士一纸诉状将金某告上了通州区法院。

  通州区法院审理后认为,经鉴定已确认吴女士面部大片不规则瘢痕是金某所涂药物不当所造成,损害事实成立,金某应承担侵权责任。金某因非法开展医学美容项目造成的损害,不属医疗事故范畴,应按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予以赔偿。吴女士选择不具医疗资质的金某进行祛斑医学美容,自身也有一定过错,应减轻金某20%的责任。吴女士不但没达到美容目的,反而受到伤害,金某收取的2000元美容费应予退还。吴女士损害部位在面部,精神上受到严重伤害,酌情支持精神抚慰金20000元。

  根据吴女士为此支出的相关费用、户口性质、工作单位、被抚养人等情况,一审法院判决金某赔偿吴女士损失173954.94元,并退还吴女士美容费2000元。金某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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