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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急救车过不了收费站致伤员死亡

2012-12-26 1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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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120急救车出诊途中由于没带钱,未能交缴车辆通行费,收费站不予放行,结果致伤者因延误抢救而死亡。死者家属将医院和收费站告上法庭。究竟谁该担责?经过4次裁决,案件终于有了最终结果。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对这起120急救车急救延迟引发的特殊侵权人身损害

  120急救车出诊途中由于没带钱,未能交缴车辆通行费,收费站不予放行,结果致

  伤者因延误抢救而死亡。死者家属将医院和收费站告上法庭。究竟谁该担责?经过4次裁决,案件终于有了最终结果。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对这起120急救车急救延迟引发的特殊侵权人身损害赔偿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人云南昆磨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下称昆磨公路公司)上诉,维持由云南省玉溪市人民医院(下称玉溪医院)赔偿师文金、彭竹仙14893元,云南昆磨高速公路有限公司赔偿师文金、彭竹仙14893元,其余损失由师文金、彭竹仙自行承担的一审判决。

  2004年4月28日凌晨,师国庆驾驶摩托车载师中国(系师文金、彭竹仙之子)等4人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师中国等人受伤。赶到事故现场的110民警向玉溪医院(事发时120急救中心设置于市医院)请求120急救。急救中,医院再派第二辆120急救车到达昆磨公路公司研和收费站时,由于没带钱,未能交缴车辆通行费,收费站不予放行,被堵25分钟,导致伤势较重的师中国因未能及时救治而病情加重死亡。事发后,受害者父母师文金、彭竹仙认为,玉溪医院和昆磨公路公司对师中国的死亡有过错,将二者告上法庭,要求赔偿12万余元。

  2004年11月5日,一审法院判决玉溪医院赔偿师文金、彭竹仙经济损失21788元,驳回师文金、彭竹仙对昆磨公路公司的诉讼请求。玉溪医院不服上诉至玉溪市中院。2005年7月22日,玉溪中院裁定发回原审法院重审。2005年12月7日,重审法院判决:“因师中国死亡造成的损失,由云南省玉溪市人民医院赔偿师文金、彭竹仙14893元,由云南昆磨高速公路有限公司赔偿师文金、彭竹仙14893元,其余损失由师文金、彭竹仙自行承担”。宣判后,昆磨公路公司不服又向玉溪中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中确定的昆磨公路公司承担民事赔偿部分。

  玉溪中院经审理认为,120号码是急救惟一特服呼叫号码,市医院不带钱客观上导致未及时赶到现场抢救患者,违反了“必须保证救护车辆随时处于良好状态、立即组织现场抢救和护送伤病员”的法定义务,存在一定过失。

  昆磨公路公司收费站明知120急救车急于救人,在市医院担保、交警协调的情况下仍不予通行,主观上符合侵权法上“作为一般人”能遇见急救延迟的后果,但听任和放任后果发生,客观上已造成抢救的延迟,其阻碍救人的行为与师中国的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构成侵权。

  玉溪医院与昆磨公路公司的行为间接结合,导致患者损害后果的加重,最终造成患者死亡的后果,之间存在相当因果关系,二者都有过错,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受害者师中国明知他人酒后驾车,仍挤上摩托车,将自己的生命置于非常危险的境地,对损害后果的发生也有一定过失,也应承担一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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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120急救医生失职 误判 造成患者在急救车死亡
一、是否属于医疗事故,我们需要看全部病历,请及时将病历邮寄到我们医疗纠纷事务部,我们医疗事务部专门负责处理因医疗有关行为引起的纠纷,我们医疗纠纷事务部会对医疗机构的诊疗护理等行为进行全面审查,看医疗机构是否存在过错,医疗机构有过错的才承担责任,我们会依法维护你的合法权益。我们全面审查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护理活动中,是否有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的过失行为,因为违反上述规定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才属于医疗事故。 二、处理医疗纠纷程序,1、将所有病历(包括但不限于一日清单/费用详情单,诊断证明,住院证,出院证、住院病案首页、入院记录、病程记录、手术同意书、麻醉同意书、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病危(重)通知书、医嘱单、辅助检查报告单、体温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病理资料等)医疗实物、监控等等予以封存,并加盖医院印章;2、鉴定可以共同委托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也可以起诉之后作医疗过错司法鉴定。 三、无论司法鉴定还是医疗事故鉴定, 两种鉴定异途同归,医疗事故鉴定由当地医学会作,不服可向上一级医学会申请重新鉴定,结果以上一级医学会的为准。医疗过错鉴定不是这样的,医疗过错鉴定是由司法鉴定机构作的。不服的话,可申请重新鉴定,但没上级鉴定机构一说。无论哪种鉴定,鉴定机构以及医疗机构都不会主动给你提出医疗机构的过错,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全面审查病历后,会给你一个客观公正的书面回复。 四、损害赔偿,医疗机构有过错的,依据过错程度,赔偿以下项目但未必是以下全部赔偿项目: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法律规定: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五、诉讼时效是一年或者两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损害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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