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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突发心脏病猝死 医院失职看护要担责

2012-12-26 1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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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精神病患者突发心脏病,院方护理缺失被诉赔偿。近日,二中院终审这起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判决精神病医院赔偿吴先生24000余元损失。2003年1月23日,吴先生的妻子在镇医院做引产手术,术后出现精神失常现象。2月21日,可怜的妻子陈女士被送往精神病院,诊断为产褥期精

  精神病患者突发心脏病,院方护理缺失被诉赔偿。近日,二中院终审这起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判决精神病医院赔偿吴先生24000余元损失。

  2003年1月23日,吴先生的妻子在镇医院做引产手术,术后出现精神失常现象。2月21日,可怜的妻子陈女士被送往精神病院,诊断为产褥期精神障碍,并发现其有心动过速症状。后陈女士转被送往区医院做进一步检查。就在等待办理检查事宜的一小时内,陈女士突发神志丧失。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区医学会鉴定:陈女士有肺动脉高压的证据,死亡原因为心源性猝死,不属于医疗事故。吴先生则认为:医生擅离职守,将陈女士独自放在大厅中脱离护理,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精神病院的观点与医学会鉴定相同,院方不存在擅离职守问题。

  一审法院经审理确认,陈女士入院时既有心动过速症状,精神病院作为专业医疗机构应对此有所认识,增加相应的诊疗、护理措施。而精神病院疏忽防范,导致陈女士突发疾病身亡,应对此负赔偿责任。但陈女士死亡的直接原因是其自身体质引起心源性猝死,并非精神病院行为直接造成。故此,判决精神病院赔偿吴先生各类损失费共计24000余元。判决后精神病院不服,上诉至二中院。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医疗鉴定结论是定案的参照依据,尤其是对医疗技术方面的鉴定进行参照,决不是所有内容照搬执行。该案中,对于有精神障碍的病人应进行特殊看护,以防突发事件。病人虽因突发心脏病死亡系其自身原因,但对医院的特殊病人的护理来说,属未尽到合理的护理义务,故认定医院对患者的死亡有一定责任。一审法院认定责任适当、正确,故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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