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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患者拒食而死

2012-12-26 1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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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2001年9月25日凌晨,孤身一人在广州做生意的陕西省村民景某因乘出租车不付款,司机求助民警给予解决。民警见景某精神异常,遂将其送到广州市精神病医院,诊断为精神分裂症。随后将其转送到临时收治盲流患者的广州白云精神康复医院。景某住院后,拒绝进食。医护人员除

  2001年9月25日凌晨,孤身一人在广州做生意的陕西省村民景某因乘出租车不付款,司机求助民警给予解决。民警见景某精神异常,遂将其送到广州市精神病医院,诊断为“精神分裂症”。随后将其转送到临时收治“盲流”患者的广州白云精神康复医院。

  景某住院后,拒绝进食。医护人员除对症治疗、护理外,采用鼻饲实施“支持疗法”,但每次都遭到景某的强烈反抗。只要医护人员让他进食,景某就大闹不已,还整日大呼小叫,多次与同室病人发生打斗。半月后,景某出现频繁腹泻,大便呈红色胶胨状。医生考虑其患上“器质性精神障碍合并中毒性痢疾”,为防止颅内压增高出现意外,开始限制他的输液量。景某身体每况愈下,17天后死亡。

  景某的尸体由中山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解剖后,作出的结论为“因饥饿致死”,同时发现颅内有一个拳头大小、严重迫脑组织的团块状灰白色肿瘤。

  死者家属状告医院一审法院判赔十万

  根据尸检结果,死者家属以白云精神康复医院“对患者诊治及护理严重不负责”为由,将医院告上了法庭,索赔各种费用。

  广州市白云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在景某住院期间,因拒绝进食处于饥饿状态,而医院没有采取正确的医疗措施,如及时注射葡萄糖,导致其因饥饿而死亡。对景某与同室病人发生打斗,医院也未及时采取措施,使其多次被打伤,加速了死亡。所以,医院存在重大过失。

  2003年4月30日,白云区法院作出判决:白云精神康复医院须赔偿景某家人各类费用约10万元。

  医院坚持无过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对于一审判决,白云精神康复医院觉得很冤。他们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遂于2003年5月10日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医方称,对景某的死亡,他们不存在过错。因为,院方已采取多项救治措施,包括用鼻饲管等强制给景某喂食,但均因病人强力反抗而无很好效果。据医学资料,全世界目前尚未解决患者主观拒绝进食的办法。有关专家根据临床判断,认为患者出现严重的“歇斯底里”症状,其直接原因是颅内肿物压迫脑组织。

  医方强调,此案中的医方与死者之间并非普通的医患关系。因为,该医院属于“私立”医疗机构,本无收治“盲流”精神病患者的义务。由于“全运会”召开在即,在有关部门的指定下承担此任。医方的行为应属于行政救助行为。有关部门规定:收治医院被改为收治点或救助站,院方收治“盲流”病人并非普通的医患关系。因此而引发的医疗纠纷,不应按医疗事故论处。

  医方提出,景某生前患有精神病,其家人仍然让其一人外出做生意,失去联系后又疏于寻找,未尽到监护人的职责。而医院无偿给予患者力所能及的救助,此外还要承担赔偿责任,某种程度上有失公平。

  医方提出,按医学原理,景某死亡与没有及时输注葡萄糖没有直接因果关系。反而,死者颅内有上皮囊肿,大量的葡萄糖会使颅内压增高,加重病情。

  在一审期间,白云精神康复医院曾两次提出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及死因重新鉴定申请,均没有被法院采纳。医院期望通过上诉澄清事实。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白云精神康复医院虽是行政机关指定的“盲流”精神病患者收治医院,但对景某的治疗仍是民事医患关系。对于景某的绝食行为,医院没有采取正确的医疗措施,导致其因饥饿死亡的结果。遂作出维持原判的裁定。

  患者“饿死”谁担责医方认为值得商榷

  两审诉讼,白云精神康复医院均败诉了,但他们一直坚持此案值得“商榷”。当地的一些法律界和医学界专家也认为,此案引出颇具争议的法律问题,有待进一步探讨。

  首先,法官裁定医学问题应否听取专业人员意见?

  诉讼中,死者家属一直强调,死者生前曾于1997年8月2日因“情感性精神障碍”在当地精神病医院治疗过20天痊愈出院。两审法院由此均认定,“景某原所患的精神病已在其当地医院接受治疗并痊愈”。

  据医学专家介绍,“情感性精神障碍”初次发作仅治疗20天,即使症状完全消失,也不能认为痊愈,只能视为病情缓解,随时有复发的可能。通过尸检结果看,死者患的可能不是情感性精神障碍,而是因颅内器质性病变导致的精神障碍,不手术摘除肿瘤,精神障碍不可能痊愈。

  有关法律专家认为,景某实际属于无民事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患者,其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

  其次,“义务救助”该不该承担医疗事故责任?

  不少业内人士认为,包括医患关系在内的任何民事法律关系的建立,都是在平等、自愿、协调一致的原则基础上形成的,双方的权利、义务具有公平、等价、有偿的特征。只有一方出现违约、过错及侵权行为,才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广州白云精神康复医院救治景某,完全是无偿的医疗救助行为,不但未收一分钱医疗费用,在其死后还支付了4000多元的殡葬费。即使医疗行为存有不当,是否一定应当对未履行监护职责的死者家属给予巨额赔偿?

  第三,尸检结论能不能等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在庭审中,白云精神康复医院两次提出鉴定申请都未被应允。原因一方面是白云精神康复医院无法举证死因结论有误。另一方面是法院认为申请的依据不足。法院答复:中山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已作出尸解结论,住院病历也证实医方存在重大过失,死者尸体已经火化,无法进行重新鉴定。[page]

  该院院长周用桓说,这种做法是把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和尸检死因鉴定混淆了,在某种程度上剥夺了他们的鉴定权。他认为,尸检和医疗事故鉴定是两种不同的技术鉴定。前者为查明死因,而后者是查明医疗行为是否违规,过失与导致的损害后果有无因果关系等。如果医疗纠纷诉讼中,仅凭尸检结论就作出须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律裁定,恐怕有失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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