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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人拒绝检查,发生损害医院可以免责?

2015-07-15 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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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看病时,医生往往都会先给病人开检查单检查才能查清病因,但有的病人因为各方面的原因而拒绝检查,那么如果病人因为拒绝检查而导致的病情加重的情形,医院是否需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下面找法网小编带您详细了解。

  网友咨询:我是一名医生,接诊病人时我为了查清病情会给病人开检查单,有的病人为了省钱拒绝作检查,有的病人认为不是大毛病也不愿意作检查,所以导致有些病人我们无法确诊,请问如果这些病人出现病情加重之类的情形,我们需要承担责任吗?

  律师回复:首先,你作为医生应当向患者履行告知义务,即详细告知作检查的必要性及拒绝检查可能产生的不良后果,如果患者仍然拒绝检查的话,建议你制作书面的告知记录并由患者在记录上签名并写明“拒绝检查”,如果你做了以上事项,则医院不需要承担责任。

  【知识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十条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条解读:医疗机构的免责事由

  其一,患者或其近亲属不配合时,医疗机构及其人员无过错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有过错的按过错承担相应责任,此规定体现了公平原则。同时注意,这里指的不配合是指不配合符合诊疗规范,而对于是否符合诊疗规范的证明责任应归于医疗机构。

  其二,在抢救生命垂危患者过程中,由于医疗行为以外的不可控制的因素造成患者损害的,医务人员因尽到了诊疗义务而无过错,此事应属于意外事件。

  其三,此项中的“当时医疗水平”应与本章第57条中规定的一样,应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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