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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对病人用药不慎致病人皮肤过敏,能追责吗?

2015-05-22 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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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患者在治病过程中出现皮肤过敏现象,是医生的失职还是患者的体质问题?谁该承担责任呢?找法网小编为您解答。

  找法网网友咨询:我母亲由于痔疮住进该专科医院进行治疗,7月28日手术之后。就在医院进行手术康复阶段,原定8月8日出院,可由于医院在8月7日用药不慎,(类似青毒素)使得我母亲全身皮肤过敏,脸部红肿,从头到脚都出现大块红斑,奇痒无比,夏日严严,更是难忍不堪。无法正常生活。而原定8号出院也不得不推迟到10 号,曾与医院交涉,但医院说一直都给我母亲用此药品,只是在出院时才出现异常,医院没有责任,并且皮肤过敏的药物和推迟住院的费用也全部由病人承担。但之今我母亲的全身皮肤红斑还是未愈,奇痒难耐。敬请个位律师高人能否出谋划策,维护我母亲的合法权益,能否要求医院给予赔偿与治疗?

  广州甘翌晓律师回复:

  1、如果你所说的AB青霉素是氨苄青霉素吗?使用青霉素类药必须先做皮试。你所说的情况,如医方在第一次皮试呈阴性,且给你母亲注射多天均无异常的情况下,7 日打那针发生过敏,应考虑该针是否与原来注射的药品属同一厂家同一批号的产品。使用不同厂家不同批号或同一厂家不同批号的青霉素类药品每次均应皮试,若不做皮试属医方过错。

  2、你们可和医方协商,将输液余下的药液封存送检。

  小编有话:

  在治疗过程中会因为患者的体质出现过敏现象,在这种情况ia如果医院要给患者注射青霉素的,一般都会先进行皮试。有些患者当时可能会没有反应,但是一段时间后由于药物毒性的积累出现过敏现象。在这种情况下是很难说医院有过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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