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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赔偿调解依据是什么

2018-10-24 0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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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医疗事故的发生造成民事上侵权的,受害人及其家属有权向医疗机构或者个人要求赔偿,双方达成一致协议的,可以调解解决。那么,医疗事故赔偿调解依据是什么?医疗事故赔偿调解申请书要怎么写呢?下面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在实践中,医疗事故赔偿调解依据是什么?下面跟着找法网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吧!阅读完以下内容,一定会对您有所帮助的。

  一、医疗事故调解的程序是怎样的

  1、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已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请求,可以进行医疗事故赔偿调解。调解时,应当遵循当事人双方自愿原则,并应当依据本条例的规定计算赔偿数额。

  2、经调解,双方当事人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应当履行;调解不成或者经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反悔的,卫生行政部门不再调解。第五十一条参加医疗事故处理的患者近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本条例第五十条的有关规定计算,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2人。第五十二条医疗事故赔偿费用,实行一次性结算,由承担医疗事故责任的医疗机构支付。

医疗事故赔偿调解依据是什么

  二、医疗事故赔偿调解申请书

  申请人:

  被申请人:医院,地址,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职务医院院长。

  申请事项

  申请对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医疗纠纷作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并确定赔偿。

  事实和理由

  1、被申请人工作人员违反医疗常规,未给病人进行病理检查就让其住院,且至住院第二天即11月12日已经在给病人用肺血栓针(已经证实得了肺血栓,当天费用清单为证),第三天下午,才检查出病人患的是“肺血栓”,延误了病情,使病人未得到及时救治,而不治身亡。

  2、被申请人诊断出病人的病情为“肺血栓”后,根据诊疗常规,在明知自己无医治条件的情况下,对病人未及时做出转院处理或特级护理,也未及时通知申请人陪护,亦未及时将病人病情严重的情况告知申请人(即下发病危通知书)。使病人的感染不能得到有效的控制,病情恶化,且抢救不力,也是导致病人死亡的主要原因之一。

  3、被申请人未履行告知义务。

  4、被申请人在病人死亡后,其工作人员对病人的死亡原因的解释前后不一致,先前说是“肺血栓”,过后又不承认(此有病人的亲属及校方、同事的质询为证)。对院方的此做法,让人难以理解,使申请人有理由相信院方在对病人的死亡原因上,有推托医责的嫌疑。

  此致

​区卫生局

  申请人:

  日期:

  上述文章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了“医疗事故赔偿调解依据是什么”的相关内容,调解时,应当遵循当事人双方自愿原则,并应当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计算赔偿数额。若您有什么法律疑问,建议咨询找法网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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