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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调委免费调解医疗纠纷

2012-12-26 1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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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为有效预防和快速、高效解决医疗纠纷,保护患者、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昨日市政府法制办公布了《成都市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置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和建议。《征求意见稿》提出,市、区(市)县要设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简称医调委

  为有效预防和快速、高效解决医疗纠纷,保护患者、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昨日市政府法制办公布了《成都市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置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和建议。《征求意见稿》提出,市、区(市)县要设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简称“医调委”),负责医疗纠纷的人民调解工作。

  “医调委”调解纠纷不收费

  《征求意见稿》提出,“医调委”的设立及其组成人员,应依法向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医调委”调解医患纠纷不收取费用,工作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市和区(市)县“医调委”应当聘用专业知识丰富,法律素质较高,具有调解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人民调解员。人民调解员的推荐、招聘、培训、业务管理、考核、指导等工作,由司法行政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医疗纠纷发生后,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医疗纠纷理赔事项;双方当事人向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医调委’申请调解,符合受理条件的,‘医调委’应当及时受理;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医调委’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征求意见稿》提出,医患双方可以根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向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医调委”提出调解申请。

  在30个工作日内调结

  按照《征求意见稿》,“医调委”调解医疗纠纷的程序是:指定2名以上人民调解员主持调解,医患双方当事人对调解员提出回避要求,理由充分的,应当予以回避;医患双方当事人均可聘请律师或者委托代理人参加调解。同时,“医调委”应当自受理调解开始之日起30个工作日调结(不含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时间);调解不成的,“医调委”不再调解,当事人可通过行政处理或者诉讼途径解决。同时,调解成功的,“医调委”应出具《医患纠纷调解协议书》。经“医调委”调解达成的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当事人应按照约定严格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调解协议。

  医疗机构不配合调解将追责

  《征求意见稿》提出,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卫生行政部门要依法追究医疗机构及其主要领导的责任,包括未制定《医患纠纷防范处置预案》,防范不到位,处置不及时,造成相应后果的;在处理医疗纠纷过程中不积极、不配合,致使调解、仲裁、诉讼无法正常进行的;不及时履行赔偿责任的等。对于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程,造成严重后果的;以及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医务人员,将由卫生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提醒市民如有意见,请于2009年10月11日前将意见通过网络回复或书面反馈到成都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法规一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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