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状腺切除手术事故 处理结果
案情介绍:2006年5月份,原告贾某到我市某医院求医,医院在对贾某做手术过程中将贾某大部分甲状腺切除,造成患者终身依靠药物维持。贾某经鉴定为“三级丙等医疗事故”。贾某在与医院协商无果的情况下,便将医院推上了被告席。 新兴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医院的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相关法律规定,于是依照上述有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医院在本判决生效三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贾某各种赔偿费用9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等费用8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