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病人输液,医生吃饭,酿成大祸

2012-12-26 13:52
找法网官方整理
医疗事故律师团队
本地律师团队 · 24小时在线
擅长医疗事故
2分钟内响应
导读:
摘要:乡医高某在给病人插上输液管后就自行回家吃饭去了,结果病人在输液途中死亡。6月30日,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终审宣判中,驳回了高某不构成医疗事故罪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以医疗事故罪判处高某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并赔偿死者亲属经济损失62576.4元。据

摘要:乡医高某在给病人插上输液管后就自行回家吃饭去了,结果病人在输液途中死亡。6月30日,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终审宣判中,驳回了高某不构成医疗事故罪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以医疗事故罪判处高某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并赔偿死者亲属经济损失62576.4元。据悉,医生因医疗事故构成犯罪,这在德州市尚属首例。
年过半百的高某系山东省乐陵市朱集镇人,虽然只有小学文化,由于他年轻时勤奋好学,很早就取得合法行医资格,成为当地有名的乡村医生。然而,他自己也没有料到,老来一时疏忽大意,竟酿出一级甲等医疗事故,赔钱不说,还要刑罚加身。

2005年2月22日,本村村民刘某感到头痛脑热,叫来高某为其看病。高某诊断刘某为上呼吸道感染,便在刘某家中为其输液治疗。输液到第三天时,高某为刘某插上输液针管,就回自己家吃饭去了。不料,当吊瓶内的药液输了大半时,刘某身子突然一阵抖动,口角不断流出口水。作为主治医生的高某很快被叫到了现场,而他又忘记了携带解药,急忙跑回家去取。眼见刘某病情急剧恶化,家人连忙将其抬上车欲送县城医院抢救,结果途中身亡。经山东省医学会鉴定,结论为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

2006年2月24日,乐陵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高某犯医疗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赔偿死者亲属62567.4元。一审宣判后,高某不服,以不构成医疗事故罪、被害人是特殊体质等理由,提起上诉。德州市中院二审后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王水

医疗事故律师团官方
已服务 116501 人 · 2分钟内回复
立即咨询
我是医疗事故律师团,我在医疗事故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展开全文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