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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领回婴儿,医院产科诉婴儿父母

2013-06-13 1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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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案情]陈仁通和陈如仙夫妻。1990年1月25日凌晨4时30分,陈如仙因妊娠足月住进省妇幼保健院(下称省保健院)产科产前病房。经产前检查,胎头高

  [案情]

  陈1和陈某夫妻。1990年1月25日凌晨4时30分,陈某因妊娠足月住进省妇幼保健院(下称省保健院)产科产前病房。经产前检查,胎头高浮、胎膜早破、疤痕子宫,具备剖宫产特征。经决定对陈某施行剖宫产手术,并由产妇之夫陈1签字同意。手术前又进行了B超和常规检查。手术在省保健院六楼手术室进行,由郑景文医生主刀,主治医师陈水仙、麻醉医师夏美华、巡回护十蔡朝辉、洗手护士毕捷、付班医师陈秀娟参加。当日下午1时55分。部宫取出一个女婴,郑景文医生当即告诉陈某生的是女孩。剖宫产后,医生问产妇陈如是否进行结扎,陈某表示同意结扎。于是,医生在缝好子宫后又进行了输卵管结扎,出生女婴放在幅射床上由蔡朝辉护士进行断脐。付班医师陈秀娟因又去五楼助产房为婴儿系手标、穿衣服务等。因印泥、眼药水、磅称等都在另一手术室,王赛清对六楼情况又不熟悉,故经手术医生同意后,王赛清将婴儿抱到五楼产房处理。此时,陈水仙医生发现孩子还未给亲属过目,即叫蔡朝辉护士打电话让王赛清将婴儿抱给陈某之夫陈1看。王赛清从五楼前门上六楼手术室门口,打开婴儿襁褓、暴露生殖器让陈1看,陈仁看后没有任何表示,并交了宝宝卡费用7.50元。随后,王赛清将婴儿送至婴儿室。产妇陈某住院、分娩、手术情况及婴儿情况,《产妇住院记录》、《分娩记录》、《部腹产手术记录》、《婴儿产时及产后记录》以及《新生儿科病历》均有记录。陈某在产房期间,无其他产妇同时同时分娩。

  事后,陈1对婴儿性别起了疑心,便于1月27日向省保健院行政办公室反映,其妻分娩是男婴,被医院调换成了女婴。该院医教科立即对当天值班的医护人员进行了调查,结果表明没有调换,即将调查结果告诉了陈1。陈1对此不服,又向省卫生厅反映。省卫生厅派人进行调查后,认为陈1的反映没有根据。陈1据此提出要到上海做亲子鉴定。

  为此,省保健院向陈某、陈1住所地闽侯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陈某在该院分娩的是女婴,不是男婴;因陈1支持婴儿已被调换,并提出要亲子鉴定,故本院要求法院确认亲子关系,并要求陈某夫妇负担住院及护理婴儿的全部费用。

  陈某、陈1辨称:剖宫产的婴儿,当时未给陈某看是男是女,而且陈1看时从楼下而不是从手术室抱出的,故怀疑陈某生的男孩被医院调换成了女孩。

  [审判]

  闽侯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多次通知陈某、陈1到上海做亲子鉴定,均被其2人以种种理由予以拒绝。该2人只是提出要到省公安厅脚印鉴定。闽侯县人民法院还查明,陈某于1990年5月1日未结帐而离院,其所生女婴现仍在省保健院婴儿室由省保健院抚养。经结算,陈某住院期间所花手术费、伙费等787.19元;截止1990年9月24日止,省保健院为抚养陈某所生子女已付出生活费、保育费等3840.17元。扣除陈某预交住院费500元、伙食费50元外,陈某尚欠省保健院4077.36元。

  判决后,陈某、陈1坚持所生婴儿是男婴,被省保健院调换成女婴,并以此为理由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省保健院仍坚持原诉理由。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二审审理中,仍要求陈某、陈1去做亲子鉴定,但仍被该2人拒绝。据此,该院认为:陈某、陈1夫妇坚持自己所生的婴儿是男性,没有任何依据。仅以婴儿是从五楼抱出给其过目而怀疑婴攻被调换,其理由不充分。在一、二审中,该2人又拒绝做合法的、科学的亲子鉴定,坚持要做婴儿的脚印鉴定。因脚印鉴定仅仅是个体的识别,并不能证明婴我与亲生父母的血缘关系,所以本院不予采纳。陈某、陈1上诉无理,必须偿不陈某住院期间以及婴儿一年以来的护理、伙食等一切费用。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1年2月9日判决:一、维持一审判决第一项,撤销第二项、第三项。二、陈某、陈1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将出生证为0007044号的女婴领回,并一次性偿还给省保健院陈某住院、伙食、手术费用,以及讼争女婴的护理、伙食等费用共计5211.8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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