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是指基于医疗行为,在医疗机构与患者或者患者近亲属之间产生的因对治疗方案与治疗结果有不同的认知而导致的纠纷等。针对于医疗纠纷的主体有哪些的问题,找法网的小编整理了相关知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医疗纠纷的主体有哪些?
1、医疗机构。医务人员过错导致患者损害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很明确,无需解释,需要注意的是医务人员和医疗机构的认定。
(1)医务人员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二条规定,医务人员系指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专业医务人员。可见,判断是否属于医务人员的唯一标准是——是否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对于非医务人员实施的诊疗行为,应认定为非医疗行为,对于非医疗行为产生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适用《侵权责任法》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一般规定。
(2)医疗机构的认定。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医发[2006]432号)第二条规定“条例及本细则所称医疗机构,是指依据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经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根据该细则第三条之规定,医疗机构类别又包括: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疗养院;综合门诊部、专科门诊部、中医门诊部、中西医结合门诊部、民族医门诊部;诊所、中医诊所、民族医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村卫生室(所);急救中心、急救站;临床检验中心;专科疾病防治院、专科疾病防治所、专科疾病防治站;护理院、护理站;其他诊疗机构。可见,判断是否属于医疗结构的唯一标准就是——是否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如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则可以认定为医疗机构,可以作为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的诉讼主体。如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则不能认定为医疗机构,也就不能以任何形式的医疗机构名义对外进行医疗活动,也无法作为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的诉讼主体参加诉讼,发生患者损害后果,也只能适用《侵权责任法》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一般规定。
2、患者。一般情况下,由患者本人作为诉讼主体参加诉讼。如患者身故,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八条之规定,由其近亲属作为诉讼主体参加诉讼。近亲属的范围,根据《民法通则意见》第十二条规定“民法通则中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 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但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往往会要求以患者的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即配偶、子女、父母作为诉讼主体参加诉讼。
二、有关医疗纠纷的认识误区
误区之一:医疗纠纷等同于医疗事故
医疗事故是指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因医务人员诊疗护理过失,直接造成病员死亡、残疾、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而医疗纠纷通常是指医患双方对诊疗护理结果及其原因的认定有分歧,当事人提出追究责任或经济赔偿,必须经过行政或法律的调解、裁决才可了结的事件。
误区之二:病人进医院等于进“保险箱”
因新技术、新设备和新疗法导致的医疗纠纷也逐渐出现,人们享受现代文明的同时,也增加了受损害的风险。最高明的医生也不能包治百病,病人进医院不等于进了“保险箱”。
误区之三:经济补偿等于经济赔偿
在众多的医疗纠纷中,有的已构成医疗事故,按照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和各地制定的实施细则的规定,对鉴定为医疗事故的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
以上便是找法网的小编为您介绍的关于“医疗纠纷的主体有哪些”的内容。对于医疗纠纷通常情况下国家是不予干预的,因此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进行民间调解和行政调解,从理论上讲,医疗合同纠纷也可进行仲裁解决,但仲裁解决医疗纠纷还不受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