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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造成损害还可起诉吗?

2012-12-26 1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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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问:受害人因慢性硬膜下积液(脑子外面积液)到医院接受治疗,手术期间,医师使用了一个假的医疗器械(没有经过国家药监局审批)错插入受害人的左脑实质内(CT片显示插入了丘脑内),结果造成右侧肢体瘫痪、失语。事情发生后,院方不承认过错,律师以医疗事故提起了诉讼,

  问:受害人因慢性硬膜下积液(脑子外面积液)到医院接受治疗,手术期间,医师使用了一个假的医疗器械(没有经过国家药监局审批)错插入受害人的左脑实质内(CT片显示插入了丘脑内),结果造成右侧肢体瘫痪、失语。

  事情发生后,院方不承认过错,律师以医疗事故提起了诉讼,经鉴定为:三级甲等医疗事故,院方负次要责任。法院又委托了伤残等级鉴定,经鉴定为二级伤残。法院以二级伤残和院方负次要责任判决。现在当事人家属发现医院使用的医疗器械是没有经过国家药监局审批的医疗器械,现在还可以另以产品质量为由起诉吗?还是通过其它什么途径?谢谢!

  问题补充:

  2006年受害人亲属到公安局报案,答复是:“没有犯罪事实,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又到检察院要求立案监督,收到检察院的答复意见是:

  我院受理该案后,院领导非常重视,安排市院侦查监督处办理此案,办理人员经调查认为:医生张增富在为病人王云开治疗期间使用了人民医院自行研制的‘储液囊’一事属实。但王云开的致残与医生使用‘储液囊’是否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尚不能确定。

  从目前情况看,本案的一些事实不是很清楚,证据也有一定欠缺,难以认定医生张增富涉嫌犯罪,不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监督公安机关立案。

  受害人家属认为,基本事实很清楚,就是假医疗器械‘储液囊’插入了不该插入的王云开脑实质(丘脑)内,并且造成了王云开二级伤残。缺少的证据应该由谁来举证证明?难道是由受害人举证?那么司法机关是干什么的?谢谢!

 :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9年1月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1次会议、2009年2月24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1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5月27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二OO九年五月十三日

  可惜没医疗器械,所以,你想证明假器械与伤害的必然关系,很难,应该提出,交给医院去证明无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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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都在问
医疗事故造成损害,请问怎么申请医疗损害鉴定?
一、我们专做医疗纠纷案件,有些证据一旦灭失,就再也搜集不到了。及时办理委托手续,在第一时间内协助你们固定即将灭失的证据,搜集相关证据。 二、把所有的病历邮寄给我们研读一下:我们通过研读病历,才能够对医疗机构的诊疗护理等行为,进行客观的全面审查,才知道医疗机构的诊疗护理中是否存在过错。 如果医疗机构存在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的过失行为,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相信经过我们共同努力,可以让患者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如果医疗机构没有过错,医疗机构是不承担责任的。 三、医疗纠纷不同于其他纠纷,医疗纠纷有其自身的特殊性,不是上网搜一下或者咨询一下就可以解决的。特别是鉴定,一个质量良好的陈述意见是取得客观鉴定意见书的基础。良好的鉴定陈述意见,是需要律师运用自身的医学知识与法律知识,投入很多精力与时间,通过对全部病历的研读之后才形成的。 医疗纠纷目前可以做的有司法鉴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医疗事故鉴定由县区级计划生育委员会委托当地市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做出,对该鉴定不服的自收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意见书之日起15日内,可通过原医疗技术鉴定委员会向省级医学会申请再次鉴定,以上一级医学会的鉴定为准。起诉后的司法鉴定是由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做出,对鉴定不服,符合法定条件的,可申请重新鉴定,但没上级鉴定机构一说。无论哪种鉴定,不要把指出医疗机构的过错寄托在鉴定所身上,鉴定机构以及医疗机构不会主动给你提出医疗机构的过错。 医疗事故属于医疗行政上的概念,是否构成医疗事故不是由人民法院认定,须经过医疗事故鉴定。人民法院对医疗机构是否有过错,是否构成医疗损害,是否构成医疗产品质量责任等,根据医患双方的证据、必要的司法鉴定意见,来加以认定和裁判。 由于大家都清楚的原因,建议患者尽量避免选择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尽管如此,也很难避免鉴定的不公平不公正,所以一个公正公平的鉴定,需要对医疗机构是否有过错需要客观完整的把握。 四、损害赔偿,医疗机构有过错的,依据过错程度,损害后果,受害人年龄,家庭成员结构,住院天数,居住环境等进行赔偿: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还需要增加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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