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事依据: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2月26日国务院令第149号发布);
2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4年8月29日卫生部令第35号发布);
3、《执业医师法》(1998年6月26日国家主席令第5号公布)。
二、适应范围
1、综合医院、中医院、中西医相结合医院、民族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
2、妇幼保健院;
3、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
4、疗养院;
5、综合门诊部、专科门诊部、中医门诊部、中西医结合门诊部、民族医门诊部;
6、诊所、中医诊所、民族医诊所、卫生所、卫生站;
7、村卫生室(所);
8、急救中心、急救站;
9、临床检验中心;
10、专科疾病防治院、专科疾病防治所、专科疾病防治所;
11、护理院、护理站;
12、其他诊疗机构。
三、办理应具备的条件:
1、有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2、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
3、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5、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6、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申请个体行医者除上述条件外,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
2、取得《医师执业证》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五年。
四、办事所需的手续、材料及相关文件
1、设置申请书
2、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3、《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或者《设置医疗机构备案回执》;
4、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
5、选址报告和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
6、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
7、医疗机构规章制度;
8、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以及各科室负责人名录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
9、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申请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和卫生站登记的,还应当提交附设药房(柜)的药品种类清单、卫生技术人员名录及其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五、收费标准:
湘价费[2003]44号文件
1、执业登记注册、发证工本费:40元/个次;
2、评审费:二级医院300元/个;一级医院(急救站、个体诊所)200元/个,卫生院、门诊部、医务室100元/个;
3、医疗机构校验费:100元/个.年(100张床位以下的一年一次,100张床位以上的三年一次);
4、医疗机构管理费:二级医院每年每个1500元;一级医院(急救站、个体诊所)每年每个500元;卫生院、门诊部(所)、医务室每年每个200元。
六、办事程序
申请→审核→合格者发证(不合格者书面通知申请人)
七、办事时限
自受理执业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
八、承办人员及联系电话
承办人员: 联系电话:
地 址: 邮编:
九、投诉渠道
市投诉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