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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胎儿检查需谨慎

2012-12-26 1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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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处理医疗纠纷实践中,遇到大量孕妇定期做相关检查、但最终胎儿分娩出来却发现有先天性疾病的案例,医院过失给婴儿父母造成了巨大精神痛苦,有些情况严重的患儿父母甚至痛不欲生。笔者每见此类情况亦心痛不已,患儿父母对医院提出质疑:所有的检查都已经做过,为什么医

 处理医疗纠纷实践中,遇到大量孕妇定期做相关检查、但最终胎儿分娩出来却发现有先天性疾病的案例,医院过失给婴儿父母造成了巨大精神痛苦,有些情况严重的患儿父母甚至痛不欲生。笔者每见此类情况亦心痛不已,患儿父母对医院提出质疑:所有的检查都已经做过,为什么医院或妇幼保健站却没发现?根据现有医疗水平,发生此类情况实属责任心问题。笔者举两例曾代理的案件:

 案例一:

 孕妇贾某产前曾多次到医院进行孕检,孕检显示胎儿一切正常,结果分娩出患有“先天性脊柱裂”的婴儿,郭某遂将孕检医院诉至法院,要求医院承担全部治疗费、今后抚养费等费用。法院最终判令:由于医院产前漏诊、孕检过于简单,其过失行为致使郭某夫妇丧失了选择是否让患有先天脊柱裂胎儿出生的机会,医院承担完全责任,赔偿郭某损失共计10万元。


 案例二:

 因超声检查未检查出胎儿畸形,李女士和孙先生将济南某医院告上法院,索要医疗费、交通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以及抚养不健全婴儿多支付的抚养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26万余元。2008年7月1日,李女士因妊娠到济南某医院专家门诊就诊。后按医嘱定期进行各项产前检查,仅胎儿超声检查就有五次,每次均被告知一切正常。2008年12月8日,李女士住进该院待产,并于同日自然分娩一女婴,因发现其骶尾部有一约6x7x7厘米的肿物,转入儿科重症监护室救治。12月12日,女婴被要求出院,出院诊断为:新生儿黄疸、脊柱裂、脊柱畸形,医院告知女婴病情不能仰卧,需侧卧,且会逐渐出现大小便失禁、双下肢粗细不同、甚至瘫痪的可能。目前,女婴已经出现左脚踝内翻,左下肢无力的神经功能损害症状。女婴住院期间,经该院院联系儿童医院专家会诊,认为女婴病情需多次手术,但也不能保证治疗效果。 给婴儿父母造成了巨大的精神痛苦和经济负担。目前该案正在审理过程中,已进行医疗过错鉴定的听证,结果近期可出来,院方过错在所难免。


 从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来看:国家为了提高出生人口素质,预防和减少出生缺陷,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育龄妇女和产妇提供孕产期保健服务,公民享有母婴保健的知情选择权。《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对于产前诊断技术及诊断结果,经治医师应本着科学、负责的态度,向孕妇或家属告知技术的安全性、有效性和风险性,使孕妇或家属理解技术可能存在的风险和结果的不确定性。第二十四条 :在发现胎儿异常的情况下,经治医师必须将继续妊娠和终止妊娠可能出现的结果以及进一步处理意见,以书面形式明确告知孕妇,由孕妇夫妻双方自行选择处理方案,并签署知情同意书。若孕妇缺乏认知能力,由其近亲属代为选择。涉及伦理问题的,应当交医学伦理委员会讨论。


 医疗实践中,整个妊娠的产前检查一般要求是9~13次。检查中高度怀疑下列五种胎儿畸形者,可用B超进行诊断:1、 无脑儿:可在妊娠3个月后检出;2、 脑积水:脑积水常合并羊水过多,易于检出;3、 神经管畸形中的脑脊膜膨出;4、 脐带异常,如:脐膨出;5、 消化道异常,如:消化道闭锁、十指肠闭锁等。用B超检查还可以依次对胎儿的头部、颈部、胸部、腹部进行扫查,可诊断联体畸形、小头畸形等。高分辨率的B超甚至可对唇裂等微小畸形准确诊断。

 根据上述规定,按照目前的医疗水平,医院在胎儿检查过程中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认真细致,如果因疏忽大意,在产前检查中存有明显过错,没有及时发现胎儿的异常情况并告知患儿父母,就违背了风险告知义务,侵犯了患儿父母终止妊娠的生育选择权,可能会造成患儿终生残疾,医院也会承担巨额的医疗过错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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