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医师在哪些情形下将被注销注册?被注销注册的医师如有异议,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16条规定,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在三十日内报告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一)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四)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二年的;
(五)依照本法第31条规定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六)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被注销注册的当事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注销注册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在执业活动中,医师享有哪些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哪些义务?
《执业医师法》第21条对医师在执业活动中享有的权利做出了明确规定,具体如下:
(一)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进行医学诊查、疾病调查、医学处置、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文件,选择合理的医疗、预防、保健方案;
(二)从事医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
(三)获取工资报酬和津贴,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
(四)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标准,获得与本人执业活动相当的医疗设备基本条件;
(五)对所在机构的医疗、预防、保健工作和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依法参与所在机构的民主管理;
(六)参加专业培训,接受继续医学教育;
(七)在执业活动中,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执业医师法》第22条对医师在执行活动中应当履行的义务做出了明确规定,具体如下:
(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技术操作规范;
(二)树立敬业精神,遵守职业道德,履行医师职责,尽职尽责为患者服务;
(三)努力钻研业务,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四)宣传卫生保健知识,对患者进行健康教育;
(五)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
3、在哪些情形下,医师可受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表彰和奖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33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师可受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表彰和奖励:
(一)在执业活动中,医德高尚,事迹突出的;
(二)对医学专业技术有重大突破,做出显著贡献的;
(三)遇有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救死扶伤、抢救诊疗表现突出的;
(四)长期在边远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条件艰苦的基层单位努力工作的;
(五)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应当予以表彰或者奖励的其他情形的。
4、在执业活动中,医师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应承担哪些责任?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的;
(三)未经患者或者其家属同意,对患者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的;
(四)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不按照规定报告的;
(六)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八)发生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不服从卫生行政部门调遣的;
(九)不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
(十)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
(十一)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
(十二)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
5、对考核不合格的执业医师,相关部门将如何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有关规定,对考核不合格的医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其暂停执业活动三个月至六个月,并接受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进行考核,对考核合格的,允许其继续执业;对考核不合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