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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签署手术同意书 瘢痕切除增生不赔偿

2012-12-26 1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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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昨天,石景山法院审结了一起瘢痕切除手术后增生引发的赔偿案件,驳回了患者的诉讼请求。2004年11月,原告韩某到某整形医院要求进行瘢痕切除手术。次日,医院向韩某出具《整形外科医院手术同意书》,主要内容如下:可能出现的并发症:所有手术都会造成组织损伤,因而

昨天,石景山法院审结了一起瘢痕切除手术后增生引发的赔偿案件,驳回了患者的诉讼请求。
  2004年11月,原告韩某到某整形医院要求进行瘢痕切除手术。次日,医院向韩某出具《整形外科医院手术同意书》,主要内容如下:

  “可能出现的并发症:所有手术都会造成组织损伤,因而可能发生出血、血肿、血清肿、感染和伤口愈合不良等并发症,手术切口都会遗留程度不同的瘢痕;处理这些并发症时,有时需要再次手术或进行其它处理;除以上情况外,本手术还可能发生以下并发症:术后瘢痕增生、术后感染、术后外形不佳。

  “患者意见:上述手术方案、手术效果、可能出现的并发症和意外,医师已完全解释清楚,我完全理解,同意手术并愿意承担手术风险及经济责任,包括再次手术的费用(医疗事故除外)。”

  原告在患者意见下方签字认可。当日,韩某接受手术治疗并如期拆线。术后,原告认为被告为其实施的手术效果不佳,疤痕增生严重。据此,要求被告赔偿其手术、误工、交通等费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韩某到被告整形医院处就诊,双方之间形成了医患法律关系。被告作为掌握医疗技术的医疗部门,其承担的义务是给予患者提供正确的诊断、治疗及护理。被告在为原告手术之前向被告履行了术中及术后可能出现的并发症的告知义务。在此情况下,原告自愿在《手术同意书》上签字。由此证明,原告愿意承担因手术而引起并发症的相应后果。因此,原告在不能认定其面部所出现的瘢痕增生系医疗事故的情况下,其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的意见,于法无据。故其要求被告赔偿其手术、挂号费、误工费及往返北京的食宿、交通费用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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