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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术同意书的法律性质分析

2012-12-30 1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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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一、关于手术同意书加哇质的几种观点及评议1.合同说。这种观点认为手术同意书是一种合同,医方向患者说明手术风险、医疗措施,并征得患者同意,是向患者发出手术治疗的要约,患者同意并签字是承诺。并且手术同意书是格式条款合同,其内容不得违反《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手术同意书在不同的医院使用的名称不一样,有手术告知书、手术协议书、手术知情同意书、手术自愿书,术前谈话记录等等,但其内容、性质和作用是一致的。

  一、关于“手术同意书加哇质的几种观点及评议

  1.合同说。这种观点认为“手术同意书”是一种合同,医方向患者说明手术风险、医疗措施,并征得患者同意,是向患者发出手术治疗的要约,患者同意并签字是承诺。并且“手术同意书”是格式条款合同,其内容不得违反《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如规定有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属无效条款。这种观点来源于医疗服务合同是连续性合同,任何检查和治疗都必须征得患者同意,订立合同进行。它强调医患双方的平等关系,但将整个医疗过程的各个环节、步骤孤立片面地看,有一叶障目之嫌。

  2.死亡协定说。这种观点依然将“手术同意书”看作合同,但它更强调手术后果对患者签字的效力。认为手术同意书往往由医方告知患者手术可能出现的风险,由患者签字认可接受手术,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风险。不出事是幸运,出了事患者只能自认倒霉。此观点将手术同意书看作愿打愿挨的冒险行动计划,冒险的代价全部由患者承担,片面看待患者的承诺,可能导致患者及社会对“手术同意书’,性质的错误认识和对医方医疗行为的误解。

  3.许可说。认为“手术同意书”主要作用是得到实施手术的许可。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3条的规定: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主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以此认为“手术同意书”是实施手术的程序上的许可,这是在过去旧体制下,医患关系不平等,医方处于主导地位,患者应有的知情权利未得到重视,只注重形式上是否“同意”手术,医方告知义务相对淡化,患者在某种程度上听任医方摆布。

  4.无用说。认为“手术同意书”纯属多余,对患者不公正,是医方推卸责任的手段,无多大作用。这种观点对认识现今医患关系,处理医患矛盾都是有害的,应当摒弃。

  5. 知情同意说。此观点认为“手术同意书”是医方“充分”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手术风险、手术后果等情况,由患者或其家属权衡后决定接受手术和承担由此带来的“合理风险”。告知实情是医方必尽的义务,知情权是患者的基本权利。“手术同意书”是医院落实知情权,履行告知义务的必要程序。此观点不仅强调医患关系的平等性,而且注重医患双方知识、信息不对称情况下患者弱势地位的维护,反映了新形势下人们对自身权益的再认识和对医患关系的普遍要求。

  二、怎样看待“手术同意书”中医方不承担责任的说明

  “手术同意书’,中常见如果手术遇到某些意外,医方不承担责任的说明,这也是最引起争议的条款,那么“手术同意书”中该不该有此内容,怎样看待它的效力呢?

  首先,“手术同意书”应当有此内容,它起码让患者及其家属知道手术这种有创治疗有何风险,包括医院可能不承担责任的风险,风险程度怎样,不治的危害等,并根据自身状况作出选择,有权要求医方将风险降到最低,参与手术方案的制定。并非无用之说,也不是医方凭借优势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患者的手段。

  其次,考察一起医患纠纷所争议的事件,医疗机构是否应予免责,有三个至关重要的要素:一是该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是否具备相应的医疗能力,包括该医疗机构是否拥有与其等级和专业范围相当的专业人员、医疗设备和医疗水平,该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是否具备与其职称相当的医学知识和医疗技能;二是行为是否符合通行的医学规范,即其对患者采取处置措施的方法或程序等,是否符合医疗法规、行业规范、专业技术要求或通行的医学理论。三是医务人员主观上是否有过错。“手术同意书”中意外之免责,也必须符合这些要件。若发生不良后果,事实和责任的争议当然不能由当事人一方说了算,要由司法机关判断或者法律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确认。“手术同意书”中免责条款内容如果直接引用了医疗法规中医疗机构免责的情形,是在说明法律,是有效的;若违反医疗法规,自然无效。无论哪种情况,引起损害结果的原因都必须由法定专门机构判定。

  再次,为了不引起误解,“手术同意书”对免责内容的说明可这样规定:若遇意外,医院依法不承担责任。或者若遇意外,医院只依法承担责任。

  首先,“手术同意书”应当有此内容,它起码让患者及其家属知道手术这种有创治疗有何风险,包括医院可能不承担责任的风险,风险程度怎样,不治的危害等,并根据自身状况作出选择,有权要求医方将风险降到最低,参与手术方案的制定。并非无用之说,也不是医方凭借优势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患者的手段。

  其次,考察一起医患纠纷所争议的事件,医疗机构是否应予免责,有三个至关重要的要素:一是该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是否具备相应的医疗能力,包括该医疗机构是否拥有与其等级和专业范围相当的专业人员、医疗设备和医疗水平,该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是否具备与其职称相当的医学知识和医疗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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