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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侵犯患者医疗风险知情权应否负责

2015-12-04 1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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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随着经济社会高速发展,生活节奏不断加快,许多人通过透支自己身体来维持和创造着自己的生活,最终与医院打上了交道。在医患关系中,双方矛盾往往异常尖锐,尤其是在不能认定为医疗事故,也不能认定为医疗行为有过错的情况下,医务人员是否全面履行告知义务分歧较大,极难达成共识,成为了当今审判疑难案件重要类型的一种。

  【事件回顾】从事播音的赵某因“声音嘶哑”入住某医院,进行声带息肉摘除术后,病情并未恢复。2个月后,医院诊断导致赵某声音嘶哑有心因性抑郁因素,并给予相关治疗,但病情仍未恢复。1年后,赵某出院后向法院起诉称:被告的医疗行为违反了医疗规范,造成其经济及精神上严重伤害,要求赔偿医药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435193.30元。

  【司法鉴定】案件审理中,袁某申请司法技术鉴定,结论为:

  (1)赵某患情绪障碍,与手术后嗓音未恢复心情不好有关;

  (2)医院在为赵某提供医疗服务过程中存在术前未尽告知义务的不足;

  (3)赵某声音嘶哑可排除由声带息肉摘除术引起的声带损伤、息肉组织残留及神经损伤所致;

  (4)赵某声音嘶哑系慢性喉炎及声带关闭不全所致,与医院的手术无因果关系。

  【审理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患者在医疗过程中享有法定的知情权,医院在对赵某实施声带息肉摘除术前,未尽到上述义务,侵犯了赵某的患者知情权,其医疗行为存在过错,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赵某嗓音嘶哑的后果经鉴定与医院的手术无因果关系,而系慢性喉炎及声带关闭不全所致。本案没有物质性的损害后果,仅为赵某知情权未得行使所产生的精神损害后果。考虑医院的侵权性质、情节以及赵某的职业特点,酌情予以支持5万元。

  【焕廷说法】一、患者知情同意权法律释义

  所谓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其内容不仅包括患者有权知悉自己的病情、诊断、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还包括患者有权在知悉基础上进行自主选择、表示同意或不同意手术、治疗方案等。向患者告知并取得同意是医院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

  需要强调指出的是,即使某项医疗行为、医疗措施,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医务人员的告知义务,但是只要该医疗行为或医疗措施对患者身体健康有一定影响,均应包括在向患者告知之列,这是由患者对自己身体健康的选择权所决定的。

  二、医务人员告知义务的履行与患者知情同意权的实现

  患者知情同意权的实现是依靠医护人员积极主动履行其告知义务的行为来实现。

  因此,医务人员在履行告知义务时应特别注意下列几点:

  (一)关于医务人员告知说明的内容。

  (二)关于对医务人员履行告知说明义务的评价标准。

  一是医务人员在履行告知说明义务时应该以患者所能够理解的术语和方式进行解释,否则,就不能认为是尽到了告知和说明义务;即使有患者的“同意”,也不能认为是合法的“同意”。

  二是医务人员在履行告知义务时要对患者或其家属进行一定的调查研究,使患者有精神准备。

  (三)关于医务人员向患者履行告知说明义务的例外情形。即医务人员告知说明义务的免除。

  大致有以下几种情形:

  一是依据法律给予医生强制治疗的权限;

  二是危险性及其轻微,并且几乎不可能发生;

  三是患者自愿放弃接受医务人员的说明;

  四是如果告知可能给患者带来不利影响;

  五是在属于紧急避险的特殊情况下的情形。

  三、医务人员不履行告知说明义务的民事法律责任问题

  医务人员不履行告知说明义务的民事法律责任又包括不履行告知说明义务和不正确、不适当履行告知说明义务即告知说明义务有瑕疵两种情况。

  需要强调的是,不履行责任的结果患者也不能全额赔偿,是因为其结果的出现并不是没有告知说明而造成的。

  【温馨提示】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

  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上述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后果严重的,也应赔偿精神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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