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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非常规证据有哪些?

2018-07-03 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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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随着高科技的发展,治疗的手段也是存在着风险,当风险发生,那么就会产生医疗事故,我们都知道医疗纠纷案件是很难处理的,很难权衡好医患之间的关系,在发生医疗事故以后要先收进行医疗事故伤残的鉴定才能进行医疗事故的理赔。那么医疗事故应该收集的证据有哪些呢?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医疗事故应收集的证据分类:

  一、病历

  根据原卫生部发布的《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的规定,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病历书写是指医务人员通过问诊、查体、辅助检查、诊断、治疗、护理等医疗活动获得有关资料,并进行归纳、分析、整理形成医疗活动记录的行为。

  要求:病历书写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

  就是说,要想证明医疗行为有没有过错,必须要先有病历。如何取得一份双方都比较容易认可的病历?

  封存病历作为证据保全的一种重要方式。在证据意识越来越强的今天,医患双方都应该重视该种方式的利用。因为,经过封存的病历相对来说比较容易得到双方的认可。

  1、病历封存的提出及办理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复印件,由医疗机构保管。(第十七条是对实物的封存,本文暂不讨论)

  根据该规定,患者有权在“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也就是,医院或者患者认为有问题就可以提出封存病历,而病历保存方应当配合,不应拒绝。封存时,患者必须在场,医院不能单方面封存。同时,对该条例规定的病历(主要是客观病历),患者有权复印,医院也不能拒绝。

  2、封存病历对医患双方均有利

  在实践中,患者基于怕医院私自改变病历内容,而提出封存病历。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封存病历是针对医院的,似乎只对患者有好处。而事实上,有时候也证明患者的担心不无道理。

  二、视听资料

  在现实生活中,由于人的诚信程度不同,经常出现事实与现有证据不符的情况,在自己没有书面证据能推翻对方证据的情况下,视听资料就派上了用场。

  案例介绍:患者在某三甲医院治疗,由某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的医学生做了小手术,并出现了不良后果。但在患者复印的病历中,该手术记录却是另一位有资格的医师做的。于是,该患者在诉讼前找到署名的医师,在探讨病情中获取了该医师否认参与手术的录音。当然,在随后的诉讼中,患者凭借该录音证据很轻松否定了医院的手术记录。

  可见,任何事物都有两面性,视听资料有时候也能成为医生手中的利剑。

  三、证人证言

  证人证言也是医患纠纷中可以利用的证据。当然,最好是同病房的患者,其他人很难做到。因为,患者家属、亲戚朋友等与患者存在利害关系,证言很难被法院认定。而对方医院工作人员作证的几率更小。反之,医院如果出具证人证言也面临同样问题。所以,该种证据常因情面、利害关系等运用较少,且效力较低,在医患纠纷中一般不作为主要证据使用。

  遇到医疗事故,患者必须及时提交医疗事故证据才能适时的维护自己的权利。相对来说,试听资料和证人证言是非常规的证据,在收集的过程中也是毕竟困难的。所以一旦发生了医疗事故,首先就是要注重证据的收集,以上就是相关内容。如需了解更多,欢迎来找法网咨询相关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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