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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举证责任分配怎么分?

2018-06-25 1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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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在医院是经常发生医疗事故纠纷的,有的可能会引起医疗事故犯罪,法院在审理案件的时候都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所谓以事实为根据,即法院根据案件的客观真实情况来分清案件性质,确定诉讼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那么医疗事故责任分配怎么分呢?以下由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医疗事故举证责任分配怎么分?

  一、受害人(患者或其法定代理人)的举证责任

  在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中,受害人应当就自己受损害的事实和接受过医疗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损害包括病员生命和健康的损害,患者本人及其亲属的财产损害和精神损害。接受医疗的事实可以通过挂号、交费等诊疗手续来证明。

  二、医疗机构的举证责任

  医疗机构是指医院或经过卫生行政机关批准或承认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技术人员。在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中,医疗机构应当承担如下举证责任:

  (一)病员的损害结果与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侵权责任中的因果关系是指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在多数案件中,医疗行为与病员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比较明确。但在一些疑难、复杂的医疗纠纷中,必须经过专门技术鉴定方可确定因果关系。

  (二)医疗机构不存在医疗过错。医疗机构如果要免除自己承担的侵权责任,就要证明自己在诊疗过程中不存在医疗过错。有的学者在这方面已经作了一些探索和研究,是值得借鉴和参考的。即医疗机构证明自己没有医疗过错的途径表现为:

  1、损害结果属于医疗意外。医疗意外是指医疗机构无法预料的原因造成的损害后果或医疗机构确实无法避免医疗损害结果;

  2、出现了难以预料的并发症。这种“并发症”必须是难以预料和难以避免时,才可以成为免责的条件;

  3、病员及其家属不配合治疗。如果病员及其家属不配合治疗是造成损害后果的全部原因,则可以免除医疗机构的赔偿责任;如果病员及其家属不配合治疗只是损害后果的出现的原因之一,医疗机构也有过失时,应依过失相抵的原则,由双方分担责任。

  综上所述,在医疗侵权诉讼中,受害人应当就自己受损害的事实和接受过医疗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而医疗机构应当承担举证病员的损害结果与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和医疗机构不存在医疗过错。还有其他不懂的法律问题,欢迎大家来咨询找法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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