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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常用证据的取得及运用

2016-04-27 1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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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俗话说,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在医疗纠纷案件中,也同样存在证据的取得及运用问题,并且,有时候证据还非常重要,直接关系到官司的成败。本文主要讨论病历、录音录像、证人证言的取得及运用。下面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从事法律诉讼工作的人都知道这么一句话: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在医疗纠纷案件中,也同样存在证据的取得及运用问题,并且,有时候证据还非常重要,直接关系到官司的成败。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均可成为民事诉讼中的证据。”

  而在医疗纠纷中常用的证据有:书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其中,书证主要是病历;视听资料主要是录音录像;证人证言,主要是病友的证言;鉴定意见,主要是鉴定机构出具的医疗过错存在与否及因果关系、参与度、伤残程度等方方面面的专业意见。本文主要讨论病历、录音录像、证人证言的取得及运用。

  封存病历的重要性

  根据原卫生部发布的《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的规定,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病历书写是指医务人员通过问诊、查体、辅助检查、诊断、治疗、护理等医疗活动获得有关资料,并进行归纳、分析、整理形成医疗活动记录的行为。

  按照病历书写要求规定,病历书写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也就是说,要想证明医疗行为有没有过错,必须要先有病历。如何取得一份双方都比较容易认可的病历?

  封存病历作为证据保全的一种重要方式。在证据意识越来越强的今天,医患双方都应该重视该种方式的利用。因为经过封存的病历相对来说比较容易得到双方的认可。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复印件,由医疗机构保管。”(第十七条是对实物的封存,本文暂不讨论。)

  根据该规定,患者有权在“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也就是医院或患者认为有问题就可以提出封存病历,而病历保存方应当配合,不应拒绝。封存时,患者必须在场,医院不能单方面封存。同时,对该条例规定的病历(主要是客观病历),患者有权复印,医院也不能拒绝。

  在实践中,患者基于怕医院私自改变病历内容,而提出封存病历。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封存病历是针对医院的,似乎只对患者有好处。正如案例一中所发生的纠纷。但这种案例并不多,多数情况下,医院提供的病历与封存的病历是一致的。那么,封存病历是不是只对患者有好处呢?

  实践中,医院也经常以未出院、未整理完、患者无权要求等理由拒绝患者封存及复印病历,这种行为背后的动机就是认为封存病历对自己没有好处。但笔者认为,封存病历作为保全证据的一种形式,在某些情况下,对医院也是有利的,正如案例二所示。

  视听资料、证人证言的运用

  在现实生活中,由于人的诚信程度不同,经常出现事实与现有证据不符的情况,在自己没有书面证据能推翻对方证据的情况下,视听资料就派上了用场。正如案例三中所发生的医疗纠纷,从中可以看出任何事物都是有两面性的,视听资料有时也能成为医生手中的利剑。

  此外,证人证言也是医患纠纷中可以利用的证据。当然,最好是同病房的患者,其他人,如家属、亲戚朋友等很难做到。因为,他们与患者存在利害关系,证言很难被法院认定,而医院工作人员作证的机率更小。

  反之,医院如果出具证人证言也面临同样问题。所以,该种证据常因利害关系等原因运用较少,且效力较低,在医患纠纷中一般不作为主要证据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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