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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一女子做美容手术命送黄泉

2015-01-14 1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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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40岁的王女士,因不满意自己的脸形,背着家人到美容院做磨腮手术,没想到竟然命丧黄泉。事发后,主刀医生被检察机关以医疗事故罪提起公诉,王女士家属提出附带民事诉讼,向美容院索赔382万元。据悉,这是发生在...

  40岁的王女士,因不满意自己的脸形,背着家人到美容院做“磨腮”手术,没想到竟然命丧黄泉。

  事发后,主刀医生被检察机关以医疗事故罪提起公诉,王女士家属提出附带民事诉讼,向美容院索赔382万元。据悉,这是发生在辽宁省的首例医疗事故罪案件。

  10月28日,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主刀医生获刑1年,美容院被判赔37万元。

  背着家人“磨腮”命送黄泉

  如果对脸形不满意,可以用手术的方法对面腮部进行打磨,使其脸部变成纯正的瓜子脸——这一手术被称之为“磨腮”,近几年来也渐渐被人熟知,受到了一些爱美女士的青睐。辽宁省新民市(隶属于沈阳市的县级市)的王占英便是其中一位。

  2008年9月28日15时,王占英来到沈阳市宝岩整形医院,由医生张某为其主刀进行下颌整形手术。经过近3个小时的手术后,王女士被推进了监护室。

  而在当日19时45分,王突然出现胸闷气短、呼吸困难等症状。张医生及麻醉师等立即对王进行抢救,但情况并没有好转。整容医院随即拨打了120,将王送到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但因手术部位出血过多,侵及喉部,并继发肺水肿,导致她窒息死亡。

  据王占英的丈夫黄先生讲:“当时妻子离开家时只是说要去沈阳旅游,并不知道她是去做整容手术的,谁知去了就再也没回来,直到9月29日整容医院通知家属,他才得知这个惊天噩耗。”

  死者家属维权索要赔偿382万

  王占英生前是给农民工维权的,事发后,王占英的家属拿起法律武器为她维护权益——申请有关部门为其做司法鉴定、法医学药物分析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2009年6月4日,沈阳医学会作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鉴定结论指出,该病例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完全责任。

  死者家属还向公安机关进行了举报,要求追究主刀医生的刑事责任。2010年7月8日,主刀医生张全禄(为东北电业中心医院医师)因涉嫌医疗事故罪被沈阳市公安局皇姑分局刑事拘留。2011年5月24日,皇姑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张全禄涉嫌医疗事故罪向皇姑区法院移送审查起诉。

  同时受害人王占英的家属向主刀医生张全禄、宝岩医疗美容门诊部、张全禄的执业医院辽宁电力中心医院提出了附带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方给付包括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共计382万元。

  赔偿37万医生获刑1年

  2011年8月23日,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一审开庭审理了这起辽宁省首例医疗事故罪公诉案。

  10月28日下午,沈阳市皇姑区法院对此案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张全禄犯医疗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沈阳皇姑宝岩医疗美容门诊部赔偿死亡赔偿金人民币35.4260元、丧葬费人民币1.7529万元。

  对于判决结果,沈阳宝岩企业集团董事长陈宝岩表示服从,不会上诉。

  陈宝岩说,她代表宝岩集团对死者家属表示歉意,宝岩从医24年,唯一出了这么一次医疗事故,她深感痛心,一定深刻吸取教训,不断完善自己,避免类似情况再次发生。

  对此,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代理律师表示,下一步准备和当事人沟通后再作决定,看是否需要向检察院申请抗诉。

  ■案意点击

  对医疗事故医生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例在全国范围内不多,医生被判处医疗事故罪的就更少了。原因何在?除了患方在接受民事赔偿后一般不追究刑事责任之外,主要原因还在于医疗事故罪的认定相当困难。

  医疗事故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但所谓严重是什么概念、伤残几级算严重,目前还缺乏相应的司法解释,导致在具体法律实践中不好操作。

  不过不管怎样,医疗事故罪对医务人员还是能起到警示教育作用。因为很多医疗事故都是通过民事途径解决,而医疗事故罪警示医护人员,过失导致患者受到严重伤害不光要承担民事赔偿,还会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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