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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州《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审理指引》亮点评述

2015-08-07 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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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2015年1月23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发布《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审理指引》(下称《指引》),作为指引医患双方通过司法途径进行理性维权的依据。下文就《指引》几处亮点进行简单评述。

指引

  一、《指引》再次明确《住院病历》的定义

  《住院病历》是审理医疗纠纷案件最核心的证据,此次《指引》对《住院病历》进行了定义,主要包括体温单、医嘱单、入院记录、病程记录、术前讨论记录、手术同意书、麻醉同意书、麻醉术前访视记录、手术安全核查记录、手术清点记录、麻醉记录、手术记录、麻醉术后访视记录、术后病程记录、病重(病危)患者护理记录、出院记录、死亡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会诊记录、病危(重)通知书、病理资料、辅助检查报告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25项。《指引》的定义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定义基本一致。

  二、《指引》明确不进行尸检的法律后果

  《指引》中提到,医疗机构建议患者近亲属进行尸检,但因患者近亲属的原因未进行尸检,导致无法查明死亡原因,致使无法查清有关事实的,患者近亲属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在患者死亡的医疗纠纷中,中国人的传统,家属出于对死者的尊重或受传统观念的束缚,不愿意死者的尸体受到破坏,不愿意进行尸检或拒绝医疗机构提出的尸检要求。但这种做法对医疗纠纷的解决非常不利,因拒绝尸检,将直接导致无法查明死亡原因,可能丧失要求医方承担赔偿责任的依据。

  三、《指引》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索赔上限为10万

  《指引》中明确,因医院责任致患者或家属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医疗机构的过错程度、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患者一方是否存在过错及其程度、患者的原发病及其医疗风险、受理案件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确定。

  根据广州中院称,广州两级法院审理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中,支持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一般不超过十万元。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早年的会议纪要中,对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就有过明确,一般情况不超过五万元,特殊情况不超过十万元,与《指引》确定的数额不谋而合。

  长期以来,医疗纠纷案件呈增长趋势,各地法院受理医疗案件越来越多,省级、市级、县(区)、乡镇各级医院、诊所等均不同程度受到医疗纠纷案件的困扰。

  在大量增长的医疗纠纷案件面前,法院作为司法处理医疗纠纷的机构,也在不断总结经验,规范处理,各地法院均形成了各自独特的审理方式,各种内部通知、发文等早就了五花八门的审理方式和判决结果。此次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引》,对于法院将来审理医疗纠纷案件提供了统一的参考,甚至为将来专门制定审理医疗纠纷的司法解释提供了一次前沿演习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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