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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遭遇医疗事故该如何维权?

2019-08-20 1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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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遭遇医疗事故是不幸的,但是如果能维权,也算是有了一种慰藉。

  这里说的医疗事故,指的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那么,当患者疑似遇上医疗事故,而双方又协商不来,该怎么办呢?找法网小编给大家整理出下列方法。

  一、医疗事故争议发生后,及时复印封存病历

  对于客观病历,即患者的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都是可以复印的,建议患者及家属要求复印。但是那种主观病历,比如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虽然不可以复印,但是可以要求当面封存。

  复印封存病历,有利于最大程度地保证病历资料的真实性,避免有人“做手脚”。曾经就有发生过患者在诉讼中怀疑病历资料造假,但是无法提供证据,最终败诉的案件。

  二、医疗事故争议发生后,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有关事实、具体请求及理由等。

  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符合本条例规定,予以受理,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自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5日内将有关材料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再次鉴定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交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组织再次鉴定。

  已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请求,可以进行医疗事故赔偿调解。

  三、医疗事故争议发生后,提起诉讼

  面对医疗事故纠纷,当事人既可以选择调解,也可以直接去法院提起诉讼,对调解不服的,也可以直接提起诉讼。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之前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争议时做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在法庭上是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但是,当事人在诉讼中还可以申请法院做司法鉴定,在同等条件下,法官可能会采纳司法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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