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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规定出台

2014-04-04 17: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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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导读《泉州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规定》(以下简称《规定》)2014年3月22日起施行,旧规定同时废止。今后,每起医疗纠纷索赔金额三级医疗机构在1.5万元以上、二级医疗机构在1万元以上、其他医疗机构在5000元以...

  导读 《泉州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规定》(以下简称《规定》)2014年3月22日起施行,旧规定同时废止。今后,每起医疗纠纷索赔金额三级医疗机构在1.5万元以上、二级医疗机构在1万元以上、其他医疗机构在5000元以上的,医疗机构不得与患者或其亲属自行协商处理。

  医患双方在场方可封存病历

  根据《规定》,市县两级应设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由同级财政予以经费保障,调解不得收取任何费用,调解员依法依规开展调解工作受法律保护。二级以上医院均应设立医疗纠纷调解工作室,负责调解由医院与患方协商解决范畴的医患纠纷。

  全市公办医疗机构必须参加医疗责任保险(放心保),市卫生行政部门可以通过招投标或者其他方式确定具有资质能力的保险公司为医疗责任保险承保公司,在保险合同的范围内,承担医疗机构因医疗纠纷发生的赔偿。

  发生医疗纠纷后,医疗机构应当启动医疗纠纷处置预案,在医患双方共同在场的情况下,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封存和启封现场实物及相关病历资料;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死亡的,按规定将尸体移放太平间或殡仪馆,医患双方不能确定死因或对死因有异议的,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进行尸检;双方协商解决医疗纠纷的,应当在医疗机构专用接待场所进行。患方来院人数在5人以上的,应当推举代表进行协商,代表人数原则上不得超过5名。

  索赔10万元以上须经司法鉴定

  医疗纠纷发生后,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纠纷理赔事项。每起纠纷索赔金额三级医疗机构在1.5万元以下、二级医疗机构在1万元以下、其他医疗机构在 5000元以下的,可以由医疗机构向医疗纠纷理赔处理部门报告后与患者或者患者家属协商解决;超过以上索赔金额的,参加医疗责任保险的医疗机构应当委托保险机构全程介入,经医疗纠纷调委会调解;索赔金额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原则上须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司法途径等确定;索赔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原则上须经司法途径确定。

  三种解决途径:调解、行政处理、诉讼

  医疗纠纷发生后,医患双方可通过三种途径解决:一、向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医疗纠纷调委会申请调解。调委会自受理调解之日起1个月内调结;到期未结束的,视为调解不成,双方当事人同意延期的除外,但延长期限最长不能超过两周。二、患方也可以向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种情况下,卫生行政部门或医疗纠纷调委会不再受理其处理或调解申请;已受理的,应当终止处理或调解。

  “医闹”构成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死亡,患方拒绝将尸体移放太平间或殡仪馆,经劝导、警告无效的,现场处置民警可以依法移放尸体,殡仪管理部门要主动配合。

  患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包括:聚众占据医疗机构诊疗或办公场所,寻衅滋事的;拒不将尸体移放太平间或殡仪馆,或在医疗机构内外拉横幅、设灵堂或张贴大字报,经劝导、警告、责令限时自行撤除无效的;阻碍医师依法执业,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医务人员或者侵犯医务人员人身自由,干扰医务人员正常生活的;故意损坏医疗机构财物财产和病历、档案等重要资料;和其他扰乱医疗秩序和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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