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悉,颁布实施12年的《中药品种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全面修订,并已被列入了2005年立法计划,SFDA目前正就《条例》的修订问题向中药企业征集意见。
据业内人士介绍,我国制药业目前存在两大难题,一是仿制西药将受到更加严格限制,二是国外发达国家利用合资、技术合作、收购、兼并等形式来“合法”占用我国中药资源,导致我国一些有价值的古方、验方和祖传秘方流失,而现行的《条例》存在着保护范围过于宽泛、保护条件操作性不强、续保时间过长等问题,解决这些问题的办法在于修改现行的《条例》。据悉,药企的修订意见有:
保护范围应该扩大 —――应该为药材、经典古方和独特的现方制剂;企业研制和开发的疗效确切,特别是市场开发成功、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看好的品种。
同品种保护企业应该减少――― 改为3家企业,最多不超过5家,而在以前,二类保护品种的企业为7家。保护期限应该改为一类保护30年、20年,二类保护为10年,现行的《条例》为一类10~30年,二类保护为7年。
增加保护主体 ―――中药开发的前期技术成果、道地药材及中医药传统知识产权的保护显得尤为迫切,必须将其作为保护主体,尽快纳入到《条例》的保护之中,以防止资源的掠夺式开发和向外流失。
将 GMP 认证作为强制性条件 ――-在授予中药品种保护资格时,加强对申请保护品种生产厂家的生产设备、技术能力、管理水平等全面审查考核,让那些产品质量好、信誉好、市场前景广阔的产品优先得到保护,特别重要的是应该将生产厂家是否通过 GMP 认证作为强制性条件。
保护收费应该降低――― 目前一类为7000元/年,一次性缴纳10年保护费;二类同样为7000元/年,一次性缴纳7年保护费,建议改为2000元/年-3000元/年。信息来源: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务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