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04-11-10
关于印发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
配套制度的通知
各县(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市药检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结合行政许可工作实际,特制定《行政许可审查和听取意见制度》等五项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配套制度。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学习和实施。
二○○四年七月二十一日
行政许可审查和听取意见制度
一、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后,各处室负责审查的工作人员应当对行政许可的申请材料进行认真审查,确保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可靠性,经过审查提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意见,报本局领导决定或者集体讨论决定。需要报上级行政机关审查决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应当在法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上报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
二、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性内容进行核查的,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核查应当予以记录并归档。
三、办理行政许可应当严格遵守有关办理期限的规定。法律、法规有办理期限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做出行政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局领导批准后,可以延长10日,但同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四、审查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并听取意见;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在法定期限内进行陈述和申辩;口头陈述、申辩应当予以记录并签名。行政许可直接涉及到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在做出行政许可决定前,还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五、在办理行政许可事项时,工作人员应当根据行政许可具体事项的性质、许可活动的直接利益内容,采取听取意见、经验惯例、调查分析等方式正确确定利害关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