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及《医疗器械检测机构资格认可办法》(国药监械〔2003〕125号)的规定,我局医疗器械检测机构资格认可审查组于2004年8月4-6日对你局所属浙江省医疗器械检验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杭州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的医疗器械检测机构资格进行了现场评审。经审查,我局认可该所对二氧化碳激光治疗机等190种医疗器械产品和项目(见附件)进行检测。认可有效期5年。
特此通知。
附件:认可的医疗器械受检目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00四年十月十日
附件:认可的医疗器械受检目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