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胎儿畸形未被查出 女子状告院方医疗过错要索赔

2012-12-26 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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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胎儿畸形未查出医院遭索赔深圳新闻网讯市民张女士怀孕时在南山某医院产检,其间先后做了4次B超检查,但儿子降生后却发现右耳畸形。为此,张女士一家陷入深深痛苦之中,甚至导致夫妻离婚。为此,张女士一家以医院存在医疗过错为由,将医院告上法庭并索赔36万。昨日,此

 胎儿畸形未查出医院遭索赔

  深圳新闻网讯市民张女士怀孕时在南山某医院产检,其间先后做了4次B超检查,但儿子降生后却发现右耳畸形。为此,张女士一家陷入深深痛苦之中,甚至导致夫妻离婚。为此,张女士一家以医院存在医疗过错为由,将医院告上法庭并索赔36万。昨日,此案在深圳中院二审开庭。

  案件缘起

  照了B超却生出耳部畸形儿

  2006年初,张女士怀孕后,选择了南山某医院进行孕期保健及分娩。张女士先后4次在该院进行B超检查,检查后物理相评分为8分,即非常良好。2006年11月2日,张女士分娩生出儿子,但其右耳畸形,且左右脸明显不对称。此后他们一家陷入极端痛苦之中,张女士和孩子的父亲更因巨大的精神压力导致离婚。

  张女士一家认为医院对此存在严重过失,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遂将某医院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医院赔偿张女士医疗费、陪护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共80.4万余元。

  对于张女士的起诉,南山某医院辩称:张女士儿子的五官畸形与该院无关,该院在B超检查中尽到了应尽的义务,没有过错。

  一审判决:不属医疗事故

  南山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查明:2006年3月26日,张女士在南山某医院首次产检并建卡,并进行产检11次。其间医院对张女士进行了4次超声检查,张女士也在《胎儿产前超声检查知情书》签名确认。其中,2006年10月30日最后一次超声检查的诊断意见为“胎儿生物物理评分8分”。

  2006年11月2日,张女士产下一男婴,但存在“右耳外观畸形”。审理期间,法院委托深圳市医学会进行技术鉴定,2008年7月该会作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认为医方的彩超检查与该胎儿的先天性耳廊畸形无因果关系,结论认为本病例不属于医疗事故。

  南山法院认为,南山某医院的《胎儿产前超声检查知情书》已合理地对张女士进行了告知,且《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亦作出“医方的彩超检查与该胎儿的先天性耳廊畸形无因果关系”、“不属于医疗事故”的结论,因此张女士一家告医院侵权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据此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三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审焦点

  医疗过错还是技术局限

  一审判决后,张女士不服判决,向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要求医院赔偿其各项损失共36万。

  张女士:医院存在医疗过错

  张女士认为,医院不构成医疗事故,但不表示其没有过错。张女士因为信赖该医院的检查结果而选择分娩。这说明医院的告知义务明显缺陷,致使她丧失了终止妊娠的选择。即使不经医疗过错鉴定,仅依日常生活经验与逻辑推理,医院的医疗过错也是明显的。

  法庭上,张女士的情绪一度非常激动。她说,当初就是因为看到南山某医院宣传说其B超技术先进,才专门从观澜到该医院进行产检的。医院也没清楚告知她B超检查无须照胎儿五官等规定。她儿子生出来右耳就几乎长到下巴部位,现在只能用头发遮着。甚至导致家庭破裂。因为打这个官司,她请假太多还失去工作,现在一个人艰难抚养孩子,二审的诉讼费也是法院照顾其经济困难而减免的。

  医院:目前医疗技术有局限

  医院方对张女士及其儿子的遭遇表示同情。但该院是二甲医院,仅有产前筛查资格,B超检查按规定无须照胎儿五官。何况按照目前的B超技术,在极为少见的情况下,胎儿的大小及在母亲体内位置等因素,将会使胎儿的某些部位显示不佳或无法显示,甚至出现伪像或假像,造成检查结果与实际状况出现差异。医院已通过《胎儿产前超声检查知情书》就此对张女士进行了告知,张女士也签名确认了。这是目前医疗技术的局限,不应该由医院来承担责任。

  由于医院不同意调解,法官遂宣布休庭,待确定是否需要进行医疗过错鉴定后,再继续审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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