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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一产妇纱布留体内43天 医院拒绝赔偿

2012-12-26 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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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南海网10月27日报道居住在定安县定城镇的吕女士今天向本报新闻热线投诉:定安县人民医院医生在给她接生孩子时,把一块止血纱布留在她的体内43天才被发现。她要求医生就此做出赔偿,并承诺负责因此引起的其他病症,却遭到医院拒绝。吕女士请求记者帮助。医生接生把一

南海网10月27日报道 居住在定安县定城镇的吕女士今天向本报新闻热线投诉:定安县人民医院医生在给她接生孩子时,把一块止血纱布留在她的体内43天才被发现。她要求医生就此做出赔偿,并承诺负责因此引起的其他病症,却遭到医院拒绝。吕女士请求记者帮助。

医生接生把一块止血纱布遗留在体内

产妇难受43天后才发现这一情况

据吕女士介绍:43天前,即9月12日下午5点15分,吕女士到定安县人民医院生下一体重达7.3斤重的男孩。生完孩子后,医生给她缝了6针,并进行了止血。

随后几天,吕女士一直感觉到缝针止血处难受。刚开始,她认为这是生孩子手术后的正常反应,没有太在意此事。一个月过后,吕女士还感到体内缝针止血处非常难受不舒服,以至自己走路时一摇一拐的。这种不舒服还非常影响自己饮食,自己平时的饭量急剧减少。

吕女士终于坚持不住了,于10月25日上午8点多钟赶到定安县另一家医院进行检查。这家医院的医生检查吕女士的阴道口发现:一块止血纱布被遗留在她阴道内,这个地方正是43天前在定安县人民医院生小孩时,缝针止血的地方。

吕女士当天即与家人找到定安县人民医院反映该情况,当时给她接生的医生听了此情况后,承认这块纱布是当初做手术时不小心遗留的。医生给吕女士取血化验后认为纱布没有给她造成感染,随后决定给她打消炎针进行处理。

吕女士及家人要求定安县人民医院应就此进行赔偿,遭到定安县人民医院拒绝。为此,吕女士及家人请求记者帮助。

接生医生诚恳向产妇道歉:“纱布是我不小心留下来的!”

今天下午,记者赶到定安县人民医院采访此事。吕女士与丈夫把遗留在她体内长达43天、昨天才取出的纱布,从瓶子里拿出来给记者看。这是一块长达20cm的纱布,纱布上面沾满了污血,而且纱布恶臭难闻。

吕女士随后找到定安县人民医院当天负责给吕女士接生的陈医生,陈医生当着几位医生护士的面,向吕女士介绍了当时的情况。

陈医生称,当时的情况是这样的,吕女士生小孩子阴道有点出血,这块纱布是用来帮她止血的。按照正常的医疗程序,这块止血的纱布应在12小时后才拿出来。我必须承认我自己有过失,12小时过后,因为忙于其他的事情,我把此事给忘记了。这是我的过错,我必须承认。吕女士将此事反映给我们医院院长后,院长因此要给我处分,我向你们承认错误,很对不起!

吕女士昨天向医院反映此情况后,医生对她做了验血检查,吕女士的血常规是正常的,这说明吕女士的身体还没有因这块遗留的纱布受到感染和伤害。这是不幸中的万幸!一般情况下,如果纱布遗留在别人的体内这么长时间,这人会有发烧、身体不适等症状。

陈医生最后再次强调,她必须为这种过失承担责任。医院随后会对她进行处理。她再次向吕女士赔礼道歉。

医院副院长否认医生有过失

称纱布留在体内43天没有多大影响

记者随后采访了定安县人民医院陈副院长,陈副院长当时不知道记者事先采访了给吕女士接生的陈医生。

陈副院长听取了记者与吕女士反映的情况后称,吕女士昨天已来反映了此情况,这块纱布到底是不是从她的阴道缝针处取出来的,我们没有看到,因为她没有到我们这里取这块纱布,而是到其他地方取的。现在没有人证明。

昨天下午,吕女士反映情况的时候,陈副院长曾要求她找人证,到底是哪个医生给她取出来的,她至今没有找出那人来。因此,我们怀疑这块纱布到底是从哪里来的?

陈副院长:我们做手术,绝对没有东西在(病人)腹腔里面的,绝对没有这种情况。假如有的话,也绝对不可能从里面掉出来。这种情况谁都不清楚。

陈副院长:这个东西没有多大事情的,第一,吕女士现在没有人证和物证;第二,即使这块纱布在阴道里面,那对人体也没有多大的影响,绝对没有。

记者:你找当事医生调查过了没有?

陈副院长:调查过了,说没有这么回事!

记者:为何当事医生向我们全部承认了呢?

面对记者提出的这一铁的事实,陈副院长无话可说。

产妇称:取纱布的医生担心报复不愿意接受采访

记者随后要求采访25日上午,帮吕女士取出纱布的医生。吕女士告诉记者:当时该医生取出纱布后,多次对她讲,你不要去定安县人民医院说,这块纱布是我取出的。否则,我会受到报复。

今天下午,记者与吕女士来到这家医院准备进行暗访,结果找这家医院没有找到这位医生。吕女士与记者向其他医生要这位取纱布医生的电话,这些医生都不肯给。南国都市报 (本文来源:南海网 作者:聂元剑 陈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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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都在问
宫腹腔镜手术13天后阴道排出纱布包,可以要求医院赔偿吗
您好,关于在医疗机构造成损害的,我国侵权责任法有相关规定如下: 第五十四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五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六条 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第五十七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八条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第五十九条 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第六十条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六十一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等病历资料 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 第六十二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六十三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 第六十四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干扰医疗秩序,妨害医务人员工作、生活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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