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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妇幼保健院治疗失误 病危男婴猝死医院

2012-12-26 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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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不到两岁的男婴因咳嗽发烧在新余市妇幼保健院接受急诊,4小时后突然死亡。后由江西省医学会鉴定,新余市妇幼保健院在治疗中存在明显过错,对小孩的死负一定责任,该事件构成一级甲等医疗事故。事情发生后,双方协商未果,为讨个说法,家属将医院告上法庭。近日,(新余

  不到两岁的男婴因咳嗽发烧在新余市妇幼保健院接受急诊,4小时后突然死亡。后由江西省医学会鉴定,新余市妇幼保健院在治疗中存在明显过错,对小孩的死负一定责任,该事件构成一级甲等医疗事故。事情发生后,双方协商未果,为讨个说法,家属将医院告上法庭。近日,(新余市)渝水区法院一审判决医院赔偿家属医疗费、精神损失费、误工费等共计8.4516万余元。

  小孩入院4小时后夭折

  2008年11月29日晚12时左右,简某夫妇发现他们的儿子发热、咳嗽、呼吸困难,赶紧把小孩送进新余市妇幼保健院治疗。医院诊断小孩患有急性感染性喉炎,Ⅲ度喉梗阻,并当时采取了吸氧、输液等救护措施。约3小时后,简某夫妇发现小孩目光呆滞,多次央求医生后,医生给小孩做了一次雾化就去休息了。一小时后,小孩出现高热,护士根据医生的医嘱为小孩注射了安定,小孩病情急转直下,出现危急情况,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家属:医院治疗不当导致小孩死亡

  据简某夫妇介绍,新余市妇幼保健院在对小孩的治疗过程中存在多处过错。他们指出当时医院的心电监护仪坏了,病历中没有心电监护数据,致使院方未能及时发现小孩病情变化。还有医院的护理与医嘱不符;院方没有按照医嘱中的一级护理进行观察和诊治,整个晚上只测了一次体温,连小孩病情变化都未能察觉,而是在家属发现三小时后才进行处理,医院没有尽到医院的护理责任,让危重病人没有得到充分的监护。同时,家属认为医护人员的过失医疗行为,致使小孩病情恶化,在医院没有得到正确的治疗方案,导致了小孩的死亡。为此,小孩父母认为新余市妇幼保健院在治疗过程中存在多处不当,对医院提起诉讼并要求院方支付各种费用共计27万多元。

  院方:用药无误,无医疗过错

  新余市妇幼保健院认为,其医护人员对病危的小孩进行了积极的处理,从小孩入院后立即输氧,到结合心电监护结果所采取的输氧和通气措施,再到采用抗炎、激素等,抢救及时,用药无误,治疗过程是合理的,更不构成医疗事故。

  江西省医学会:医院存在明显医疗过错

  事故发生后,新余市医学会对这起医疗纠纷进行了鉴定,结论是不属于医疗事故。2009年4月,经江西省医学会组织的再次鉴定,专家认为:医院的诊断明确,但存在2项医疗过失行为。其一,新余市妇幼保健院在患儿入院有明显缺氧症状时,医方未行气管插管或气管切开,及时保持呼吸畅通;其二,患儿有Ⅲ度喉梗阻,多伴有高碳酸血症,使用CAPA不妥。医方以上医疗行为,违反了儿科诊疗规范、常规,与患儿的死存在一定因果关系。

  所以专家组一致认为,该起医疗事故争议,构成医疗事故。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该起病例是一级甲等医疗事故,由于患者入院已经病危,医方承担次要责任。

  法院:医院赔偿家属8万多元

  在这次医疗事故中痛失爱儿,医院存在失职和过错,家属认为医院应该承担主要责任。将医院起诉至法院,并要求医院赔偿死亡丧葬费、死亡赔偿费等共计27.5726万元。

  2009年6月30日死者家属将新余市妇幼保健院告上法庭。新余市渝水区法院于2009年8月6日审理了此案。法院审理后认为,确认江西省医学会的鉴定结果,根据这起医疗事故发生的原因和医院诊疗行为所造成的后果等因素,医院对这次事故造成的损失应承担40%,一次性赔偿患儿家属丧葬费等费用8.4516万元,同时驳回了家属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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