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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人因整容效果索赔

2012-12-26 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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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依据鉴定结论,被告的医疗行为不构成医疗事故,但被告在手术前对术后可能的效果介绍不够详细,术前检查记录也存在瑕疵,应适当予以赔偿,赔偿金额酌定为3000元。

  赵女士到一家整形中心做了眼部整形和隆胸手术,但觉得手术效果与整形中心手术前承诺的效果不一致,于是要求该中心赔偿手术费17000元,双方协商未果,赵女士将整形中心告上了法院。虹口区法院一审判决整形中心赔偿赵女士医疗费损失3000元。整形中心对判决结果不服提起了上诉。近期,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十几年前,赵女士曾经在另外一家整形中心做了眼部重睑术和盐水袋假体隆胸术,虽然对整形效果不太满意,但一直没有下定决心再次做手术进行修复。直到去年,赵女士左侧乳房的假体破裂,于是,她决定对乳房和眼睛再次进行整形,弥补自己十几年来的遗憾。经过反复比较,赵女士选定了一家整形中心实施了眼部的提上睑术、眼袋提升术以及胸部的假体取出、重新隆胸手术。但手术后一段时间,赵女士觉得手术效果并不好,自己的双眼呆板,并且一大一小;而胸部疤痕明显,且有明显高低,这明显不符合她的要求。于是要求整形中心赔偿医疗费用。

  庭审中,原告赵女士称,整形手术前被告未进行术前告知,手术效果与被告手术前承诺不一致,存在明显误导,整形手术给原告身心造成伤害,故要求被告退还原告手术费17000元。

  而被告整形中心辩称,隆胸假体是原告自行提供的,手术如造成胸部大小不一致,是因为原告自己提供的材料与自身的大小有区别,与被告手术质量无关。整形中心认为隆胸手术和眼部手术符合诊疗常规,不构成医疗事故。原告认为其手术后效果不理想,与其多年前曾经进行过隆胸和眼部整形手术有关,故被告不同意退还原告手术费用。

  为查明事实,经赵女士申请,由某医学会对本案医疗争议进行了司法鉴定。鉴定分析意见认为,整形中心的诊疗过程符合诊疗常规。患者认为没有达到理想效果,不是医疗过失行为所致,术前已告知患者可能存在的风险并有签字;但医方在手术前与患者的交流沟通尚有欠缺,对手术可能的效果介绍不够详细,术前检查记录存在瑕疵。因此鉴定结论为:本病例不属于医疗事故。

  虹口区法院一审判决认为,医学会所作的鉴定,程序合法、分析明确,在无相反证据反驳该鉴定的情形下,其鉴定结论可作为确定本案损害赔偿责任的依据。依据鉴定结论,被告的医疗行为不构成医疗事故,但被告在手术前对术后可能的效果介绍不够详细,术前检查记录也存在瑕疵,应适当予以赔偿,赔偿金额酌定为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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