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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多点执业的隐忧

2012-12-26 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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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参照《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要求多点执业医师不得诊治:超出多点执业医师执业范围的;超出多点执业医院诊疗科目或多点执业医院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多点执业医院技术力量、设备和设施缺乏必要医疗安全保障的。

  自卫生部发布《关于医师多点执业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后,广东、北京、上海、湖南、山东等地相继颁布了相关配套实施细则。他们开展了自我探索性的多点执业的试行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伴随而来的隐忧和纠纷的隐患也越来越多地呈现,亟待关注并解决。

  多点执业给医师本职工作带来的隐患和风险防范

  医师是一个特殊的职业,“保持通话”和紧急情况时的随叫随到尤其重要。允许医师多点执业,就意味着二、三线的值班医师不能呼之即应,势必给医院的正常工作秩序带来一定冲击。即使能做到招之即来,但人的精力是有限的,来者是否会因疲于应付而出现难尽“合理谨慎之注意义务”而造成医疗安全之隐患?为使多点执业对医师本职工作影响降至最低限度,不妨对其工作地点和工作时间加以限定。

  工作地点:严格按照《通知》规定要求,医师原则上在同一省、自治区和直辖市执业,地点不超过3个。在此基础上,借鉴美国医师只能在“本州内”不同医疗机构服务的规定,再补充增加一条:从多点执业医院回本院的交通时间不超过5小时(汽车、火车或飞机均可)。其目的是保证医师能呼之既应。

  工作时间:多点执业的本质是兼职,兼职的前提是不能对本职工作产生影响。英国采取“4+1”模式,即公立医院医生每周5个工作日应有4天在本院,1天可到其他医院行医;日本也是允许医师每周有1个工作日到外行医。故对我国多点执业的医师的工作时间可限定为每周1个工作日到外行医。

  多点执业给医师兼职工作带来的隐患和风险防范

  多点执业不是“走穴”的合法化,但多点执业控制不好会产生“走穴”问题。“走穴”医生往往是做难度较大的手术,被人邀请,来去匆匆,术前检查不细、术后出现问题“消失”。因此必须通过制度设计保证医师多点执业的规范。

  首诊负责制。只要多点执业的医师是首诊医师,就必须按照诊疗规范及时、有序地处理每一位接诊患者,包括病史采集、必要检查和病史记录等,对诊断明确的患者及时治疗,对急、危、重患者履行检查、诊断、会诊、转科、转诊和病情告知等法定义务。

  严格交接班制。多点执业医师接受诊疗任务时须详细倾听患者主诉,亲自诊疗,按照要求书写医疗文书,手术时对患者病情必须要了解透彻,对医院是否具备手术条件要考虑周全,否则不能轻易接班。交班时,应在床旁交班,向当日值班医师做好重点病人的书面交班工作,对危重或尚在抢救的病人在病情稳定前不能擅自离开和随意交班。

  建立多点执业档案。即使是多点执业医院,对多点执业医师也应建立专门特别档案。记录其出入院次数、诊断符合率、治疗成功率、死亡率、医疗差错率和投诉率等。定期或不定期地考核和评价多点执业医师的执业业绩和医疗质量水准,对考核不合格的,建议相关部门取消其多点执业的资格。

  多点执业存在的医疗纠纷隐患及法律责任归属

  多点执业过程中存在的纠纷隐患有超范围执业。原先小医院不敢做的手术,由于大医院多点执业医师的加盟,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一些基层医院不顾自身医疗条件的限制,开始大胆超出法定审批范围内的医疗服务项目,结果诱发医疗纠纷。

  对此,可参照《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要求多点执业医师不得诊治:超出多点执业医师执业范围的;超出多点执业医院诊疗科目或多点执业医院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多点执业医院技术力量、设备和设施缺乏必要医疗安全保障的。

  此外,多点执业引发纠纷时法律责任的分担。《通知》要求,“医师在执业前,应当与受聘的各医疗机构就发生医疗事故或者民事纠纷时的法律责任分担及其他相关事宜签订协议。”故多点执业医师应当与受聘医院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发生医疗纠纷时根据全责、主责、次责和轻微责由多点医师分别承担不同比例的赔偿范围;约定双方权利和义务,如哪些是医疗机构应当提供的、哪些是受聘医生必须做到的,以及关于医生工作时间、医院提供的报酬、责任等加以具体划分,最大限度避免医生单纯追求经济利益而盲目兼职,也可将医院和医生捆绑在一个利益群体中,保障医疗安全同时公平分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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