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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次手术变成三级伤残

2012-12-26 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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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福建的颜先生因肺病到福州某医院住院治疗,经过三次手术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颜先生高上法院要求赔偿。法院审理后认为院方不构成医疗事故,但须承担50%的责任,计41万元。

  2005年6月,仙游县的颜先生因肺病到福州某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患有“右上肺毁损并曲菌球”。不久,该院对他施行“右上肺切除术”,术后产生了严重的并发症。

  经会诊,该院于2006年对颜先生施行“右胸开窗术”,2007年又施行了“右胸廓改型术”。三次手术完成后,颜先生经鉴定构成三级伤残,并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颜先生称,该院动员自己进行手术治疗,并许诺手术能除病根,现在却造成这么不良的后果。他的病症通常应进行保守治疗,但院方误诊,且没有签署手术同意书,未尽告知义务,侵犯他的知情权与选择权,存在过错。为此,他状告医院,索赔失91万余元。

  医院辩称,颜先生的临床诊断病情为“右上肺结核性毁损并发曲菌球”,对他的病症,唯一有效的治愈方法就是实施手术。

  福州市医学会经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认为,该院的医疗行为不属于医疗事故。而且,患者的妻子代签了手术同意书,患者也配合手术。因此,该院诊断明确,医疗过程无过失,对并发症处理得当,不用赔偿。

  仓山区法院经审理认为:福州某医院在术前没能充分说明手术风险并征得患者本人同意,在主观上未尽注意义务。院方应承担50%的责任,即赔偿颜先生39.1万余元,再加上2万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总共41万余元。颜先生自行承担50%的责任。

  一审判决后,双方均不服,提起上诉。福州市中院终审维持原判。(记者:陈鸿星 孙志高 刘慧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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