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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中医院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

2015-06-08 1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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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近年来,医疗纠纷不断发生,已成为被消费者投诉较多的“热门行业”之一,其索赔金额也越来越大。但事实上并不是所有的医疗事故都要医院承担责任的,找法网小编带你看看哪些情形下医疗单位可以免除医疗事故赔偿责任。

  近年来,医疗纠纷不断发生,已成为被消费者投诉较多的“热门行业”之一,其索赔金额也越来越大。其中,相当一部分医疗事故是由于医务人员责任心不强造成的,医疗单位理应依法赔偿受害者。但也有些是消费者和医疗单位对《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理解不深,更有甚者,一些消费者无理取闹,“无理争三分”想趁机讹诈,结果医疗单位也糊里糊涂作了赔偿。这不但使当事医务人员蒙受了“不白之冤”,单位也受到不应受到的损失。依据我国现行《医疗事故处理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医疗单位可以免除医疗事故赔偿责任:

医疗纠纷

  1、病人及其家属不配合治疗。

  如果医疗事故的损害结果完全由病人及其家属不配合治疗所引起,则应免除医疗单位及其医务人员的赔偿责任。但如果病人及其家属不配合治疗只是构成医疗事故的原因之一,医务人员也有医疗过失,则应依据公平原则,由双方当事人分担赔偿责任。

  2、并发症。

  并发症是指在诊疗中,由于一种疾病而引发的另一种或另几种疾病。一般情况下考虑到并采取相应措施,但不可避免的并发症才可以免责。对于可以预料的、可以避免的并发症,如果医务人员未预料到,没有避免,主观上有过失,则并发症就不是免责的事由。

  3、医疗意外。

  医疗意外的主要特征:医务人员或医疗单位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在主观上没有过失,损害后果的发生属于医疗单位或医务人员难以防范的。对于医疗意外引起的医疗损害后果应免除责任赔偿。

  另外,损害事实是构成医疗事故赔偿责任的主要构成条件,如果没有造成病员损害,尽管诊疗护理上有错误,也不属于医疗事故,医疗单位及医务人员对此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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