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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鉴定同等责任比例

2019-03-07 1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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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现实生活中,如果病人在医院受到不正当治疗造成严重损伤,属于医疗纠纷的范围;如果专家鉴定组鉴定了医疗机构的责任比例为同等责任比例的话,患者将根据医疗损害鉴定责任比例获取相应的赔偿的,但实践中很多人对医疗损害鉴定同等责任比例是什么并不怎么清楚,那么医疗损害鉴定同等责任比例是怎样的呢?下面就由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一下。

  一、医疗损害鉴定同等责任比例

  实践中还存在对等责任:即医、患双方各负担50%。

  责任程度的不同,对于赔偿数额的影响较大,显不了过错程序与承担责任一致的原则,比原《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确定的只要鉴定为事故不考虑责任程度一律承担100%赔偿的内容较为公正、合情合理。

医疗损害鉴定同等责任比例

  医疗事故鉴定的任务是综合分析医疗过失导致医疗事故损害后果的作用、患者原有疾病状况等因素,判定医疗过失行为的责任程度。根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医疗事故中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分为:

  (一)完全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赔偿全部损失的100%)

  (二)主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赔偿全部损失的60-90%)

  (三)次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次要作用。(赔偿全部损失的20-40%)

  (四)轻微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绝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轻微作用。(赔偿全部损失不超过10%)

  二、医疗事故责任类型有哪些?

  医疗事故责任可以分为三类:未尽告知义务的责任、未尽诊疗义务的责任、未尽保护隐私的责任。

  《侵权责任法》:

  第五十五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七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当时的医疗水平”并不仅仅指某个医生个人的医疗水平或本院的医疗水平。如果某个医生不能决断就应及时请求会诊;如果本院不能解决就应在对患者负责的前提下,积极的联系其他力量或转院治疗。是否在诊疗活动中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治疗义务,将是法院在案件审理中进行考量的重要内容。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所以:医疗事故责任可以分为三类:未尽告知义务的责任、未尽诊疗义务的责任、未尽保护隐私的责任。

  三、医疗事故认定条件有哪些?

  1、医疗事故的行为人必须有诊疗护理工作中的过失。

  2、必须是发生在诊疗护理工作中,也包括为此服务的后勤和管理。

  3、给病员造成危害的结果,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即“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不及此程度,不能认定为医疗事故。

  4、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必须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否则不能认定为医疗事故。如果在发生多因一果的情况下,必须具体分析各自原因与作用,慎重判定。

  5、医疗事故的行为人,必须是经过考核和卫生行政机关批准或承认。

  综上所述,医疗事故不同等级的责任也有区别的,一般包含了完全责任、主要责任、次要责任、轻微责任等四方面内容,以上便是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的“医疗损害鉴定同等责任比例”全文。如果您还有关于医疗事故相关的疑问,欢迎您到找法网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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