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医疗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2019-01-18 09:47
找法网官方整理
医疗事故律师团队
本地律师团队 · 24小时在线
擅长医疗事故
2分钟内响应
导读:
在实践中,由于我国医疗水平的首先及其他原因,医疗事故仍在各地上演着,造成医疗事故的医务人员可能要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可能还要承担刑事责任,那么医疗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都有哪些呢?阅读完以下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的内容,一定会对您有所帮助的。

  一、医疗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1、医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即客观上存在违反医疗护理规章制度的行为。

  2、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

  3、上述违章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4、主观上对违章是故意的,对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结果是过失的,因而主观具有罪过。

医疗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24条规定:"医务人员由于极端不负责任,致使病员死亡,情节恶劣已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1979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医疗责任事故行为没有单独定为犯罪,1997年修订后的新刑法专门设立医疗责任事故罪,对正确处理医疗事故,保护伤病患者的合法权益非常有利。

  《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23条的规定,对照刑法,构成犯罪的,应该《刑法》第305条伪证罪,第307条第2款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等罪。

  《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25条的规定,对照刑法,构成犯罪的,应该《刑法》第293条寻衅滋事罪,第290条第1款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等罪。

  二、医疗事故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特征

  1、本罪主体必须是医务人员,即直接从事诊疗护理事务的人员,包括国家、集体医疗单位的医生、护士、药剂人员,以及经主管部门批准开业的个体行医人员。

  2、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严重不负责任,是指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过程中,违反诊疗护理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这些可以是成文的,也可以是约定俗成在实践中应当遵循的),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诊疗护理职责,大意,马虎草率。行为既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前者如护理人员打错针、发错药,后者如值班医生擅离职守。行为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才成立本罪。

  3、本罪主观上只能出于过失,即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疏忽大意的过失常常具体表现为,在医疗事故的发生中,根据行为人相应职称和岗位责任制要求,应当预见到和可以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对病员的危害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未能预见到,或对于危害病员生命、健康的不当做法,应当做到有效的防范,因为疏忽大意而未能做到,致使危害结果发生。如不执行或不正确执行规章制度和履行职责,对危重病员推诿、拒治;对病史采集、病员检查、处理漫不经心,马虎草率;或擅离职守;或遇到不能胜任的技术操作,既不请示,也不请人帮助,一味蛮干;或擅自做无指征和有禁忌症的手术和检查等,而造成了对病员的危害结果。过于自信过失一般表现为,行为人虽然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给病员导致危害结果,但是轻信借助自己的技术、经验或有利的客观条件能够避免,因而导致了判断上和行为上的失误,导致发生危害结果。故意致人死亡的,视性质与情节成立故意杀人等罪。

  三、什么是医疗事故刑事责任

  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23~25条规定,属于以下三种情况,由司法机关对直接责任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后,丢失、涂改、隐匿、伪造、销毁病案和有关资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2、医务人员由于极端不负责任,致使病员死亡,情节恶劣已构成犯罪的;

  3、借口医疗单位发生医疗事故寻衅滋事,扰乱医疗工作正常秩序,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是否追究刑事责任的前提是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了犯罪。《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规定: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的最新医疗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的相关内容。综上,医疗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医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即客观上存在违反医疗护理规章制度的行为、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等。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找法网律师。

医疗事故律师团官方
已服务 199878 人 · 2分钟内回复
立即咨询
我是医疗事故律师团,我在医疗事故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展开全文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