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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行医的行政处罚

2017-09-13 0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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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非法行医属于一般的民事行为,因此行为人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主要就是两方面的,行政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而行政责任其实就是对行为人进行行政处罚。那么大家知道非法行医的行政处罚是怎样的吗?

  一、非法行医的行政处罚是怎样的

  为了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管理,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保障人民健康,国务院于1994年发布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该法第24条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第44条还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菘停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以下的罚款。”此外,卫生部发布的有关行政规章,如《医师、中医师个体开业暂行管理办法》。其中也规定了取缔、打击非法行医的财产处罚方法,即没收非法收和药品、器械,可并处罚款。

  二、相关规定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罚款及没收药品、器械的处罚决定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七十七条 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因擅自执业曾受过卫生行政部门处罚;

  (二)擅自执业的人员为非卫生技术专业人员;

  (三)擅自执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

  (四)给患者造成伤害;

  (五)使用假药、劣药蒙骗患者;

  (六)以行医为名骗取患者钱物;

  (七)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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