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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行医被科刑后再次非法行医,是否构罪?

2015-05-13 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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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据了解,对于非法行医被科刑后再次非法行医是否够罪的问题,由于法律规定不明晰,办案实践中公检法等司法部门之间都存在明显的执法分歧。

  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因非法行医被刑事处罚后又非法行医,是否构罪?近日,我院收到高检院关于此案的明确答复:“行为人因非法行医被刑事处罚以后又非法行医的,应予追究刑事责任。”

  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在既无医师执业资格,又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分别于2011年12月、2012年5月两次因非法行医被行政处罚,后于2012年9月再次非法行医。2012年11月,王某某因犯非法行医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期两年执行。2013年5月,王某某又在未取得“两证”的情况下对他人进行诊疗活动,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随后,公安机关对其以涉嫌非法行医罪提请我院批准逮捕。

  受理该案后,我院就王某某是否构罪的意见分歧较大。据了解,对于非法行医被科刑后再次非法行医是否够罪的问题,由于法律规定不明晰,办案实践中公检法等司法部门之间都存在明显的执法分歧。为今后办理此类案件有法可依,2013年8月,我院就该王某某非法行医一案的定性意见逐级向上级检察院提出请示。

  日前,我院收到高检院的发文答复,明确规定“行为人因非法行医被刑事处罚以后,又非法行医的,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五十七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应予追究刑事责任。”

  检察官说法:

  非法行医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对医疗机构和医务从业人员的管理秩序和就诊人的身体健康、生命安全,王某某在被判处刑罚后,又再次非法行医,所体现出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更甚,应属法条规定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因此,可以适用该规定,作为刑事处罚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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