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输液过敏死亡是否属于医疗事故

2013-11-20 09:38
找法网官方整理
医疗事故律师团队
本地律师团队 · 24小时在线
擅长医疗事故
2分钟内响应
导读:
案情介绍:一位21岁的女孩,在一次普通的门诊输液后突然死亡。女孩的父母在悲愤中,走上了为女儿讨要说法的漫漫维权路。日前,新疆兵团农八师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原一审判决,由石河子农八师134团赔偿亡者家人经济损失233315.14元。2006年2月1日,21岁的晓

  案情介绍:一位21岁的女孩,在一次普通的门诊输液后突然死亡。女孩的父母在悲愤中,走上了“为女儿讨要说法”的漫漫维权路。日前,新疆兵团农八师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原一审判决,由石河子农八师134团赔偿亡者家人经济损失233315.14元。

  2006年2月1日,21岁的晓x在回石河子某团父母家过春节期间,因为腹痛、呕吐,到该团下设的社区诊所看病。经当班医生张某诊断,为急性胃炎,张某给晓x取药、配药后进行了输液治疗。“因为过年要休息,张某说把药量加重点,让孩子下午不用再去打针了。”晓x的继母陈秀明回忆说,在输液过程中,晓x出现了强烈的不适反应,几次要求拔掉针头,当时正在忙着打电话的值班医生张某说“没事”,后来看到晓x反应强烈,张某才中止了输液。当时孩子很难受,医生却说,“没事,回去把药给她吃上,明天再过来。”晓x回家后不久,就出现呼吸急促、神志模糊,双眼上翻,家人立即把她送到下野地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晓x的尸体经石河子法医鉴定中心鉴定,结论为:阿托品类药物和肾功能衰竭所致呼吸心跳停止而死亡。女儿莫名致死,晓x的父母认为“诊所在诊疗过程中存在重大过错,对晓x的死亡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一场为期两年多的医疗纠纷官司就此展开。

  案件在一审法院审理期间,先后经石河子医学会和兵团医学会鉴定,均作出“不构成医疗事故”的结论。晓x的父亲孙xx和生母张xx提出质疑,去年6月,由律师事务所再次委托新疆光正司法鉴定所对“晓x死亡与医疗行为的因果关系”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晓x的死亡与张医生用药不当和严重不负责任的医疗行为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四次鉴定,孙xx、张xx共花费1.15万元。一审法院仅采信了两份医学会的鉴定书,认为团场所属的诊所对晓x的诊疗过程中,虽然有一些违反诊疗常规的过失行为,但该行为与晓x的死亡后果之间并无因果关系,因此,驳回了孙xx和张xx的诉讼请求。

  孙xx和张xx提起上诉,庭审中,新疆光正司法鉴定所鉴定专家亲自来到法庭,当庭陈述鉴定说明。

  二审法院对案件再一次审理并深入调查后,认为:晓x的死亡结果,虽然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但经兵团医学会鉴定确认“有违反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的地方,如首诊检查不全、观察病人不仔细”,这足以说明134团诊所在诊疗过程中是有过错的,且这一过错行为与晓x死亡的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所以134团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孙xx夫妇在日日的煎熬中,终于盼来了一片曙光,当他们接过中院的终审判决书时,禁不住满眼热泪,二审的判决上清晰地写着:撤销原审判决;农八师134团于判决生效十日内赔偿孙xx夫妇经济损失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鉴定费、误工费、抢救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233315.14元。

医疗事故律师团官方
已服务 196730 人 · 2分钟内回复
立即咨询
我是医疗事故律师团,我在医疗事故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展开全文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