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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生儿脑瘫父母欺瞒隐情诉医院

2013-10-29 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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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案件详情】张某怀胎10月即将生产,全家人均满怀期待。然而,天有不测风云,张某喜得一女却天生脑瘫,失望之极将生产医院诉至法院,而后又无奈撤诉。近日,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审结此案。2009年4月...

  【案件详情】

  张某怀胎10月即将生产,全家人均满怀期待。然而,天有不测风云,张某喜得一女却天生脑瘫,失望之极将生产医院诉至法院,而后又无奈撤诉。近日,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审结此案。

  2009年4月,孕妇张某持续腹痛有生产迹象,经120送到被告医院生产,随后经剖腹产产下一女小玲,产后小玲出现新生儿窒息,胎粪吸入综合症。第二天紧急送往另一家医院治疗,诊断为产伤,-内出血。张某夫妇见自己热切期待的宝宝居然生下来就患有严重疾病,认为医院在生产过程中存在过失,导致接产不利,一气之下将医院告上法庭,要求医院赔偿小玲各项损失共计20万余元。

  诉讼中,医院认为,医院在张某入院后未办理入院手续,未交纳一分钱的情况下,开通绿色通道,积极作好术前准备,并向家属交待了手术风险及新生儿窒息、产伤等危险,在家属在手术书上签字确认后及时进行剖腹手术。分娩出一女活婴后,因新生儿窒息,与儿科医师共同抢救新生儿,规范的复苏抢救成功后,及时转北京军区总医院治疗。总之,医院对产妇诊疗及时准确,挽救了母女生命,完全符合诊疗规范。为证明医院诊疗行为规范无误,不存在医疗事故,特向法院申请进行医疗事故鉴定,经医学会进行鉴定,结论为医院该诊疗行为不构成医疗事故。

  原来,张某已育有一子,其认为自己有过生产经验,故在家中找来了接生婆进行生产,接生婆在情急之下违规使用了缩宫素。而后,张某发生强直性子宫收缩、胎儿窘迫,胎儿未娩出,发生面先露,不能阴道分娩,孕妇、胎儿面临着子宫破裂、羊水栓塞、新生儿窒息、死亡、产伤、死产等危险,情况危急张某被送到医院进行紧急抢救。经医院抢救,张某产下小玲,但小玲落下先天脑瘫。

  张某夫妇拿到鉴定结论后无奈撤回对医院的起诉。他们心痛之余懊悔不已,由于一时的无知导致宝宝一生的苦难。庭下,张某夫妇表示,因自己家中贫困,孩子还需要继续治疗,故将起诉接生婆要求赔偿。

  【相关法律知识】

  非法行医罪处罚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法惩处非法行医犯罪,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刑法有关规定,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08年5月9日起施行。

  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了认定非法行医犯罪行为的5种情形,并对造成刑法有关条款中“情节严重”和“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情形,作出了详细规定。

  司法解释规定非法行医犯罪行为的5种情形是:

  1、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

  2、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

  3、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

  4、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

  5、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行为的。

  司法解释还规定,下列情形之一应认定为“情节严重”:

  1、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2、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的;

  3、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4、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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