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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企业退休职工死亡,养老金和丧葬费是多少?
退休职工因病或者非因公死亡,丧葬费数额一般是该企业全部职工3个月的平均工资;退休职工因为受到人身侵害死亡的,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其他。申请丧葬费领取所需材料:死亡注销证明;企业退休人员死亡申报表;火化证;领取人的身份证;其他。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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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企业退休员工死亡,抚恤金和丧葬费补贴是多少?
法律分析:丧葬补助费按职工死亡当月本企业养老保险人均缴费工资3个月的标准发给。离退休(退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费调整为按所在省辖市上年度企业离退休人员3个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标准发给。法律依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一、关于一次性抚恤金(工亡补助金)标准(一)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和计发办法,按照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二)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参加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属于因工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按当地工伤保险规定执行。(三)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属于病故的,一次性抚恤待遇仍按当地规定执行。(四)除上述情形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从2004年10月1日起调整为: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烈士的抚恤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发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按原渠道解决。
西宁企业退休职工死亡,抚恤金和丧葬费补贴是多少
法律分析:(一)丧葬补助费在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工去世的,丧葬补助费按死亡当月工资三个月的标准发给。离退休人员则为上年度企业离退休人员三个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标准发给。(二)一次性抚恤金在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一次性抚恤金为职工死亡当月工资四十个月的标准发给;离退休人员则是一次性抚恤金为其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养老金二十个月的标准。(三)遗属生活补助费职工有多名遗属时,全部遗属的月生活补助费标准之和,不得超过该职工生前月工资或月基本养老金。法律依据:《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调整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照以下标准执行:烈士为本人生前八十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四十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二十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发放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按现行渠道解决。
西宁企业退休职工死亡,抚恤金和丧葬费补贴是多少
法律分析:(一)丧葬补助费在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工去世的,丧葬补助费按死亡当月工资三个月的标准发给。离退休人员则为上年度企业离退休人员三个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标准发给。(二)一次性抚恤金在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一次性抚恤金为职工死亡当月工资四十个月的标准发给;离退休人员则是一次性抚恤金为其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养老金二十个月的标准。(三)遗属生活补助费职工有多名遗属时,全部遗属的月生活补助费标准之和,不得超过该职工生前月工资或月基本养老金。法律依据:《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调整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照以下标准执行:烈士为本人生前八十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四十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二十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发放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按现行渠道解决。
西宁需要什么材料才能拿到暂住证?我能做多久?
暂住证续期需要以下材料:(1)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2)居住证原件,在居住证有效期满前30日内办理延期手续;(3)流动人员居住证信息登记表;(4)提供已经在居住地连续就业、经商6个月以上的证明材料,如就业登记证明、劳动合同、营业执照、纳税凭证和居委、用人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申请人及相关证明材料出具人应当对本条规定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对申请材料不全的,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领人需要补充的材料。对符合居住证办理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制作发放居住证;在偏远地区、交通不便的地区或者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制作发放居住证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实施办法中可以对制作发放时限作出延长规定,但延长后最长不得超过30日。:《居住证暂行条例》第十条法律依据:《居住证暂行条例》第十条居住证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每年签注1次。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签注手续。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补办签注手续的,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恢复,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