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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消费者诉商家欺诈

2019-08-27 2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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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结了一起消费者自我维权起诉商家欺诈案。法院依据消法和合同法判处消费者胜诉,商家给予消费者双倍赔偿。消费者李某于1999年12月26日从北京XX地板有限公司的经营中心购买...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结了一起消费者自我维权起诉商家欺诈案。法院依据“消法”和“合同法”判处消费者胜诉,商家给予消费者双倍赔偿。

  消费者李某于1999年12月26日从北京XX地板有限公司的经营中心购买木地板,根据经营中心的推荐,李某选择了品名为“巴西红檀”的木地板。双方约定好价钱后,2000年1月5日经营中心派人到李某家中进行了铺装。

  2000年12月5日,李某看到媒体上刊载的报道,称当前市场上根本没有“红檀”这种木材后,找到经营中心要求给予解释并进行赔偿,但被拒绝,李某于是向中国消费者协会左家庄分会进行投诉。在消协调解过程中,XX公司承认是以“巴西红檀”的名义将真实材质为杉榄科“子京木”的木地板售给李某。由于双方在赔偿数额上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消协调解没有结果,李某起诉到法院请求依据“消法”有关规定,由XX公司双倍赔偿损失。

  为搞清案件相关事实,审理此案的朝阳法院法官专门走访了中国建筑装饰材料协会。根据协会提供资料显示,红檀是一种珍贵树种,主要分布于南美洲及东南亚地区,在我国仅有西藏地区有少量分布,是禁止砍伐树种。目前我国销售的红檀均是进口,价格十分昂贵,用于木地板时每平米价格不低于五六百元。而子京木不是红檀,是红木的一种,价格远远低于红檀。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李某为生活所需购买木地板,是一名普通消费者,依据通常经验是无从知晓真正“巴西红檀”的外观与品质的。而作为木地板销售者的XX公司,在明知“子京木”不是“红檀”的情况下,仍然利用消费者对“红檀”的喜爱和专业知识欠缺,以珍贵木材“巴西红檀”名义宣传自己商品,诱导消费者增加购买倾向,使消费者在误信是“巴西红檀”情况下与其签订购买合同。这一买卖合同违背消费者真实意思,XX公司行为构成欺诈。

  法院最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判令XX公司按照其所收取的木地板价格对消费者李某进行双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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