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民事立法上关于反欺诈制度共分为三个层次:首先是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规定以欺诈的手段订立的民事行为无效;其次是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以欺诈的手段订立的合同可撤销,及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之(一)规定以欺诈的手段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无效;最后才是消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有欺诈行为的可判双倍赔偿。以上共同构成我国统一的民事反欺诈制度。而消法与民法通则、合同法构成了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关系。因此对于消费领域中的合同欺诈行为,在法律适用上应优先适用消法。这种优先适用针对的是惩罚经营者的欺诈行为,至于这种欺诈合同本身在法律上的的效力,《消法》并未规定,因而应以《合同法》的规定来确定。但须注意的是《消法》所规定的惩罚性赔偿金是一种法定的赔偿制度,而并非当事人之间的约定。法院一般不能主动援引该条裁判案件而要基于消费者自己依据《消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提出惩罚性赔偿金的索赔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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