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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情权与隐私权的区别

2018-05-25 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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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隐私权是一项对立的精神性人格权。知情权又称为知的权利、知悉权、资讯权、信息权或者了解权。知情权是适应现代政治民主而出现的一种权利,属于公法领域的概念,它比隐私权出现得更晚。那么知情权与隐私权的区别是什么呢?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隐私权与知情的冲突与协调

  一、隐私权与知情的冲突

  通过上述对两者概念的分析,可见:前者给予公民保护自己隐私的权利,不让他人接近、侵入、公开和传播自己的私人事务,具有消极与被动性;后者给予公民了解自己应当知道的一切权利,以满足其政治与精神生活方面的需求,具有积极与主动性。

  两者的冲突不仅仅是表面的,在本质上两者也是冲突的,两者不完全是私权与私权的冲突,更多的是公权与私权的冲突。

  二、知情权与隐私权的协调

  知情权与隐私权的冲突归纳起来有三种类型:

  1、社会知情权与公众人物隐私权的冲突;

  2、知政权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隐私权的冲突;

  3、个人信息知情权与他人隐私权的冲突。解决不同类型的冲突,应该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主要应该把握以下几个原则:

  1)、社会政治与公共利益原则。此原则适用于知政权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隐私权保护要求的矛盾。人个的隐私是否受法律保护以及保护的程度,应该依个人的社会角色而定,当一个公民不具有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身份时,其个人隐私才是真正意义上的隐私,因为它与公共利益和政治民主无关。当一个公民担任国家机关职务时,其原来属于隐私范围的某些因与公共利益或政治民主有关而具有公开的属性。政府官员和执政党领导代表公民行使权利,负有管理国家和公共事务的责任。他们的言行举止、道德品质、能力水平、学历资力、态度观点甚至家庭背景、婚姻爱情、财产状况等私生活都与公共利益密切相关,甚至本身就是社会公共生活的组成部分,社会公众对于他们的这些情况应当享有知情权。因此,公民的知情权高于他们的隐私权。

  2)、利益衡量原则。此原则可以调整公共人物的隐私以权社会知情权的矛盾。所谓公共人物是指“在社会各个领域作出突出贡献,有突出成就或身份地位显赫或因罪行重大等原因,而被公众普遍知晓的人物”。当两种权利发生冲突时,应当衡量权利所蕴含的权利内容,根据利益的大小决定权利的配置,也即前者所带来的利益是否足以将后者所省略。如果能,则承认前者,反之则尊重保护后者。在一定程度和场合下,应当允许对公众人物隐私权的侵入甚至对公众人物的攻击和侮辱。

  3)、宽容协调原则。当权利范围内的社会知情权、个人信息了解权与隐私权相冲突时,则应当兼顾两种利益的平衡,对两种权利进行宽容的协调。当作为私权的知情权与隐私权相矛盾时,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让这两种权利都作出一定的让步,相互以一种宽容态度求得平衡。

  4)、人格尊严原则。人格尊严原则是人权的核心内容之一。在处理隐私权和知情的冲突时尤应遵循。新闻报道对社会不良现象的揭露,必要时可以涉及某些人的隐私。但是言词方面应当尽量温和。

  知情权是指公民有知道他应当知道的事情、国家应当最大限度地确认和保障公民知悉、获取信息的权利,但是在拥有知情权的情况下,公民也是永远隐私权的,不能为了满足个人好奇而随意窥探别人的隐私。以上就是知情权与隐私权的区别的相关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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