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社权,又称结社保护权,即消费者依照法律的规定成立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目前我国这种社会团体主要是消费者协会。消费者一般是独立的自然人,与实力庞大的经营者相比属于弱者,所以是经常性容易受害的主体。但消费者有自己的优势,也应当发挥这种优势,那就是消费者人数众多,抛开企业每个人都是消费者,如果这种力量集中起来,自己保护自己,以法律的途径解决各种纠纷,经营者就不得不慎重起来。因此,此项权利是国际社会共同认可的权利,一般各国均有消费者协会,在我国各个地方都成立有消费者协会以保护消费者自身的利益。
具体分析: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二条: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1983年5月21日,我国第一个消费者组织——河北新乐县消费者协会成立。1985年1月12日,经国务院批准,我国的全国性消费者组织——中国消费者协会成立,此后不久,各地消协纷纷成立。实践证明,各级消协在维护消费者权益,解决消费争议等各个方面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而且与国外消费者组织相比,我国消法虽然规定消协是社会团体,但是在实践中它并非是由消费者自发成立,而是由国家行政机关发文批准成立,具有较为浓厚的官方色彩。
那么,消费者协会依法享有哪些职能呢?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消费者协会享有较为广泛的职能,具体来说包括咨询服务、参与监督检查、查询建议、受理投诉、进行调解、提请鉴定、支持消费者起诉、通过媒体监督等等。
为了真正发挥消协的积极作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三条对消费者组织的活动作出了禁止性规定,即规定消费者组织不得从事商品经营和营利性服务,不得以牟利为目的向社会推荐商品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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