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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诉中消协名誉侵权案开审

2019-08-24 0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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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消协是否有资格组织商品比较试验为本案焦点由北京Y科贸有限公司、北京X商贸有限公司、北京Z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分别代表其联营的甲、乙、丙三家电脑生产企业,诉中国消费者协会名誉权纠纷案,今天下午在北...

  中消协是否有资格组织商品比较试验为本案焦点

  由北京Y科贸有限公司、北京X商贸有限公司、北京Z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分别代表其“联营”的甲、乙、丙三家电脑生产企业,诉中国消费者协会“名誉权纠纷”案,今天下午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开庭审理。

  2002年4月至7月,中国消费者协会组织开展了国产台式电脑商品比较试验。中国消费者协会工作人员以普通消费者身份从北京、南京等地市场上购买20种品牌的电脑样本,委托国家电子计算机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进行检测。7月17日,中消协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了比较试验结果。其中有9个品牌样本辐射骚扰超过了国家标准规定的限值,这当中包括甲、乙、丙三个品牌电脑样本。试验结果发布后,2002年9月9日,自称与三家电脑生产者“联营”的三家商贸公司委托北京市德山律师事务所,联名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中国消费者协会侵害了他们的名誉权,给其经营造成损失,要求赔偿。

  中消协是否有资格组织商品比较试验成为本案的争议焦点。

  中国消费者协会秘书长助理丁世和(参加诉讼代表)辩称,消费者协会开展商品比较试验具体依据法规有:原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消费品和有关的服务比较试验总则》和《制定消费品性能测试标准方法总则》两个国家标准。同时,对商品进行比较试验是国际上消费者组织对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进行商品和服务质量监督的重要手段和通行做法,中国消费者协会于1987年9月加入国际消联,作为正式会员,理所当然要按照国际消联《章程》的规定和要求开展工作。中国消费者协会,包括各级消费者协会开展商品比较试验,完全是依法履行职责。

  丁世和还指出,在2002年4月至7月开展的国产品牌电脑比较试验中,自始至终都是严格按照上述两个国家标准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至今样品仍封存在国家电子计算机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备查。至于“传播”,《消法》赋予消费者协会的“七项职能”中,第七项即“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对有问题的产品,将真实情况公诸于众,符合法律赋予的职权,是履行法律赋予职能的必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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